单务合同的解除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852080 上传时间:2018-11-1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单务合同的解除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单务合同的解除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单务合同的解除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单务合同的解除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单务合同的解除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务合同的解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单务合同的解除(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务合同的解除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定义: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非当事人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负担: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发生危险负担问题。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单务合同不存在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双务合同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以返还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定义: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的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的有些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释怀无偿的。义务内容:有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主体要求:有偿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合同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定义:要约指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目的:要约是希望对方向自己作出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效力:要约中要约人受生效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责任:违反有效要约,要约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要约邀请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定义: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撤销指要约人砸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时间: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为之限制:撤回可以任意为之,撤销不得任意为之,受一定的限制效力:撤回使要约不得生效,撤销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消灭。缔

4、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从合同关系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

5、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损害的赔偿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定义: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产生依据:主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性质;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主给付义务适用,附随义务不适用确定时间:主给付义务是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非自始确定,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发展不断变化

6、存在形态:主给付义务独立存在。附随义务不能独立存在义务内:主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附随义务是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作用: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当事人履行的内容;附随义务辅助保护的作用违反的结果: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定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

7、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适用合同类型:都是双务合同性质:都是延期抗辩权效力:都是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保护的主体:同时是双方;先是后履行方;不安是先履行方履行的顺序。同时没有顺序,先和不安有行使效果:同时是对方同时履行;先是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安是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篇一:赠送合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1.格式赠与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二、赠与物的交割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

8、:年月日2.说明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

9、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篇二: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范本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开户行:帐户:帐户: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

10、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的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二、赠与物的交付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签约日期:年月日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

11、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

12、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受赠人

13、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

14、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第三,赠与合同

15、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篇三: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论坛“看”法】开讲啦!总第21期XX年12月18日昆船公司“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单务、无偿的有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期的“论坛看法”将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赠与合同在实务操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案例简介】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来自:写论文网:单务合同的解除)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生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