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存在了原租赁合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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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位不存在了原租赁合同有效期篇一: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有效期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4、这样规定,

2、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

3、0年。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公司:*于XX年10月20日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区白*号*房;租赁期限为XX年11月19日

4、至XX年10月19日;现合同即将到期,特申请将租赁期限延长至XX年10月19日。请予以批准!申请单位:*XX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

5、。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1、房屋租赁合同

6、应该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

7、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

8、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

9、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

10、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11、。商品房租赁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1、房屋在哪种情况下不得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2、承租人需提交哪些文件以证明其主体身份?法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单位: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

12、身份证件。3、为什么租赁合同中要约定租赁物的用途?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租赁物的用途,特别是要保证约定的租赁用途不违反规划用途,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造成履约不能导致承担违约责任。若对租赁用途有特殊限制的,应明确约定,以保证符合相应的要求。4、房屋租赁是否应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

13、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6、房屋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房屋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租赁物,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时及整个租赁期内,都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担保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不得主张权利,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否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不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14、因素,否则,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非承租人的原因损坏的,则出租人应予以修缮,若出租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7、房屋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以后,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如果没有约定,应按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进行使用。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承租人未尽此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

15、8、租赁房屋如因非承租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种权利?如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9、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转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10、租赁期间,承租人是否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设施?承租人可以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设施。若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届满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者赔偿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的责任。11、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注意什么问题?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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