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多久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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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协议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多久能发?甲方:乙方: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XX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XX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5个月,一次性经济

2、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补充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XX年月日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增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一、甲方同意增加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元整。二、该补充协

3、议具保密性质,乙方同意不对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维护甲方利益。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时间:XX年08月22日|作者:邓宜容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浏览:5938例如:有员工甲是在XX年2月1入职,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例如:有员工甲是在XX年2月1入职,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那么企业应当支付

4、员工赔偿金:(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年)*2倍=4XX元;问:為什么是年不是7年?: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年。问: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个月呢?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5、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第二种情况: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个月=21000元;第三种情况: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XX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XX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年=9800元;第四种情况:员工甲的合同在XX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

6、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1、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

7、。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為1200元);2、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3、重点之重: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实战案例评析】员工已经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反悔?马某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项目运营部经理,月工资为8000元。10年后,马某所在的部门

8、被B公司收购,马某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由于非马某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马某将获得80000元(注:相当于10个月工资)作为其就本合同生效前在A公司服务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就本合同生效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年后,马某与B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B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马某在A公司的服务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80000元;二是马某在B公司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XX0元。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在B公司一次性付清了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后,马某以B公司支付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

9、00元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B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XX0元。双方观点马某认为,B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理应补齐。B公司辩称,马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马某具有独立处分权利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知道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且B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马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审理结果审理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10、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虽然马某在解除协议上签了字,但B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马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11、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R应对有术】当然,不同的地区基于上述案例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当地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

12、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一般会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如欲避免上述案例中的赔付风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相关的解除协议,以防员工反悔,而且协议须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协商解除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提议;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也可以明确为结薪日,即员工工资支付到那一天截止;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时,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示放弃权利,以防劳动者事后反悔。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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