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算不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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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协议算不算合同思想与表达: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此博文包含图片(XX-12-1822:29:18)转载标签:著作权合同思想与表达分类:我山知识产权思想与表达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方晓红一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因此,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中,首先要判断侵权对象是思想还是表达。如果是表达,则侵权;如果是思想,则不侵权。而怎样区分是表达还是思想,实践中常常让人迷惑,因为,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有时并不十分清晰。1992年6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计算机国际

2、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的审理,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理论“三段论侵权确认法”。1首先,第二巡回法院在“阿尔泰”案中确认了最高法院在“贝克”判例中确认的“思想”与“表达”原则。然后,法院在适用旧时判例时,对现时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案的裁判又作了创新:他们认为,在判断某一被告的程序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程序的版权时,应分三步进行,而不能一上来就不加分析地判定只要结构、顺序及组织相同,就一定构成侵权。这三步具体为:第一步,“抽象法”。首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表现为结构的相同,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3、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第三步,“对比法”。只有在“抽象”和“过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权版权。具体,以下图表示:思想与表达: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2图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以上,是抽离的“思想”和公有领域内容的表达。思想与表达分界线以下,才是具体的文字表达,以此部分内容将原、被告作品相对比,如果有实质性相同,则侵权,反之,则不侵权。二XX年12月12日,广州中院微博发布一个案例:合同“写得好”被克隆法院最终改判

4、不侵权3,文中说“法官表示,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会形成思想垄断吗?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们的法律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著作权到底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带有独创性的作品”4。包括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不保护什么?具体来讲,它至少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一切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作品;思想或理论,事

5、实的唯一表达。这也是美国“三段论侵权确认法”的理论依据。因此,当我们判断一份合同文本是否拥有著作权时,不妨以“三段论侵权确认法”来判决,其是否在“抽象”和“过滤”之后还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内容。首先,用第一步“抽象法”将该案合同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删除。因为思想没有可复制性。一份合同文本的思想是什么呢?无外乎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甲乙双方或某一方的权利/利益,尽最大可能限制/约束另一方的权利/利益。其次,用第二步“过滤法”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就是双方利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格式、法律条款,以及一些客观现象的表述。“公证显示,将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XX建

6、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万唯公司称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交建投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抄袭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抄袭内容达%。”这%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文中并没有表述。但我们知道,合同的内容一般至少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可能包括分包及分包责任、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7、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所以,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前述内容及一些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删除。最后,比对“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内容,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再进行侵权比对认定。如果没有,则判定不侵权。而不是文中笼统说终审法官认为“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实质是对思想形成了垄断”。三思想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因为它们没有“可复制性”,对它们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无从发生,故谈不上保护。5但,思想的表达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合同文本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比对相同,是否会如网友文森盐所述“如果思想的表达是极为有限的,该表达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8、”?6我们不排除由于在“作品”所涉范围,存在着一大批只有唯一表达形式的客体,但它是不是适用于合同文本?哪些情形会面临“有限表达”?美国把一切作品分为“事实作品”与“艺术作品”,认为前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在认定侵权时必须慎重。德国学者则把作品分为“社会科学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认为后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其“内容要保护的可能性”比起前一类要小。7相之于前者,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著作权权纠纷,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某居民区的天然所地下管道图不受著作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走向。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

9、该区管道图,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该图的绘制人只是将实际存在的管道走向,毫无独创性地再现在纸上。8地图绘制者就各种地形、街道的事实表达,生物学者客观地描绘/记述动、植物活体/标本,均属此种现象,它也是“三段论侵权确认法”中“过滤法”要过滤的客观因素事实的唯一表达。用文字表述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必然只有一种方式的“有限表达”?显然不是的。因为,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条件和应用场景及签定主体,这些特殊又特殊的现象相叠加所表现的合同文本不可能像“事实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一样,具有“唯一表达”。果如此,那岂不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四所以,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独创

10、性的合同文本,删除其思想及公有领域、事实部分的表达后,有独创性的内容该保护就保护,没有独创性该不保护就不保护,而不是统而言之曰“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没有对事实具体、充分分析的论断,才是真正违背著作权法精神的。XX-12-18XX年1月18日补判决书:(XX)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Nid=135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XX年9月,第158-159页。2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7月第1版,第28页。用画图工具仿画。3广州中院:http:/AmWHPd

11、1zJ?mod=weibotime4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4月第1版,第60页。5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4月第1版,第59页。6见http:/AmWLEvKiE?mod=weibotime下的评论。7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4月第1版,第57页。8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4月第1版,第56页。评论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发评论水沐V范静波:科学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司法认定http:/8kCkVkBXX-12-1908:53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文森盐拜读了您的作

12、品后仍有不同意见:首先,合同,尤其是在受行政法规调整较多领域,通用条款是占大多数的。所谓通用,是因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早以为交易习惯或法律法规所固定。这一部分属于对思想的有限表达,应适用“混合原则”;XX-12-XX:38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文森盐其次,合同有实用性。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建筑施工图虽为作品,依照其施工虽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由于施工图具有实用性,复制是实现其实用价值,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故不应禁止。我觉得合同同理,药品说明书同理。XX-12-XX:45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水沐V回复文森盐:-呵呵XX-12

13、-XX:42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水沐V回复文森盐:回复一:就是因为通用条款多,所以我文中才有“这%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文中并没有表述。”XX-12-XX:49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水沐V回复文森盐:合同有实用性,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吃惊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们说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施工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或多或少总有些争议存在,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为一名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我们在工程结

14、算审计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又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应作具体分析。考虑到凡是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因双方的明确约定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会产生争议,因而排除这种情况外,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第二,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第三,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那么,招标文件是否应当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呢?持否定态度的依据无非有二:一是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

15、二是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这两种观点作个简单分析。首先,我们分别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合同法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来自:写论文网:协议算不算合同)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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