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民商法所学公司设立和合同写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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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利用民商法所学公司设立和合同写作总结民商法实训案例总结XX年12月,我区队举行了关于“徐杰诉张光辉”一案的民商法案例实训,针对此案,本区队成立了相应的模拟原被告双方、模拟审判人员、模拟诉讼参与人员组成了模拟法庭,在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失败之后,我庭于近日在学生3311教室开庭审理了此案,我本次作为旁听人员观看了此次本案审理。案情:XX年12月17日,班地公司与徐杰、王业维、王帝润等原三桂煤矿九名自然人股东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三桂煤矿10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班地公司,被告张光辉以班地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该份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以被告张光辉名义支付了原告徐杰股本金元,尚欠股权款1300万元。XX年1月31日,徐杰、张光辉二人签订购三桂煤矿结账清单,三桂煤矿%的股份对应价款为元。原告徐杰向被告张光辉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张光辉三桂煤矿转让款元”,同时,由于该收条上所载明的金额原告徐杰尚有1300万元转让款未收到,故被告张光辉向原告徐杰出具1000万的借条,借条上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万元。4月19日被告张光辉再次向原告徐杰出具300万的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另,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张光辉按约定支付了原告徐杰利息至XX年7月,第三人对利息是被告张光辉支付无异议。XX年8

3、月7日,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徐杰与被告张光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徐杰所有的三桂煤矿%财产份额作价万元转让给被告张光辉,双方均认可对该该转让协议只是为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非真实履行。三桂煤矿现已经实际转移交付给班地公司,班地公司现为三桂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张光辉参与煤矿管理,但该煤矿在工商局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尚未变更。同时,由于政策性原因,该煤矿目前处于停产整改状态。本案的案情可以简要归纳为:班地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张光辉,购买三桂煤矿的100%的股份,价格是3038万零5000元签署了第一份协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后张光辉以个人名义,向三桂煤矿股东徐杰购买了三桂煤矿%的股份,作价

4、3155万,并未支付。签署第二份协议购三桂煤矿结账清单徐杰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光辉三桂煤矿转让款元”,实际有1300万没支付,张光辉为徐杰签借条两张。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徐杰与被告张光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徐杰所有的三桂煤矿%财产份额作价万元转让给被告张光辉,不真正履行,但登记未成功。签署第三份协议注:1300万借条必须是基于第一份协议打的!不然数字算不拢,此分析照此理解的!分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有效,张光辉为班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拥有代理权限,且与徐杰、王业维、王帝润等原三桂煤矿九名自然人股东签订此协议,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强制性法规,应认可该合同合法

5、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光辉以个人名义支付了原告徐杰股本金17,385,000元,尚欠股权款1300万元,被告虽以个人名义,但基于被告张光辉具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将“以张光辉个人名义”视为隐名代理,其支付行为本身为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支付义务,其支付的17,385,000元且欠1300万,应属于班地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下欠的1300万经张光辉打成欠条1000万一张,300万一张,此欠条,约定的债务基于张光辉的代理行为而产生,因此1300万债务应由班地公司履行。购三桂煤矿结账清单应宣布无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的“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

6、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

7、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该法第31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徐杰擅自转让三桂煤矿55%的合伙股份,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侵害其他合伙人权益,应视该协议无效。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徐杰与被告张光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徐杰所有的三桂煤矿%财产份额作价万元转让给被告张光辉,双方均认可对该该转让协议只是为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非真实履行。双方此行为应属于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该协议无效。“第三人对利息是被告张光辉支付无异议”仅仅应该视为第三人班地公司对委托代理人张光辉的委托代理行为的认可即对1300万借条和约定利息的认可,

8、没有理由说明第三人班地公司对张光辉签署购三桂煤矿结账清单已经知情,不能将张光辉以个人名义支付的17,385,000元且欠1300万视为非委托代理行为。综上,张光辉为班地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徐杰、王业维、王帝润等原三桂煤矿九名自然人股东签订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产生法律效果,虽工商未变更登记,但不妨碍班地公司取得三桂煤矿100%的股份,其张光辉以个人名义支付的1738万零5000元应视为班地公司支付,所打欠条所欠1300万债务及利息应视为班地公司的债务,其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不予认可。张光辉与徐杰签订的购三桂煤矿结账清单无效,且相应价款并未支付,工商也未变更登

9、记,张光辉无法取得三桂煤矿%的股份。张光辉与徐杰为工商登记所签订的协议属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虚伪行为,且未实际履行,应该宣布无效。张光辉在本案中作为班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中存在欺诈班地公司的嫌疑,企图利用班(来自:写论文网:利用民商法所学公司设立和合同写作总结)地公司的资金为自己购买股份,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民商法系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XX年,民商法系在系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广大教职工兢兢业业,认真完成了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以下是主要工作亮点:一:教学和科研工作1、3月30日下午,民商法系教师齐聚一堂,共同学习与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次学习采用讲座的方

10、式,由刚参加完侵权责任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的潘小玉副主任给大家进行详细讲解。潘小玉副主任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法条具体适用常见问题如责任承担、责任构成等,逐条解读该法,并结合一些现实案例进行分析。我系教师在认真倾听讲座的同时,对法条设立的一些新的价值取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疑惑;针对主讲人提出的几个现实案例,也现场进行了探讨。2、4月13日下午,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创想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国家一级律师骆伟雄接受民商法系的邀请,为我系学生讲座律师的合同业务。讲座内容丰富,贴近同学们所学的专业知识,通过骆伟雄律师的精彩讲述,同学们不仅对合同法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还了解到了如何最大程度

11、地规避合同风险等许多课本知识以外的法律技能。此次讲座的举办让我系学生感到受益匪浅。3、6月2627日,民商法系召开了XX年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研讨会。会议由潘小玉副主任主持,各门课程建设负责人、教材建设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参加了会议,学院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叶晖副院长到会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此次会议,对于我系现有精优课程的建设和教材建设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总结和审视,对于我系计划申报建设的精优课程和拟开展建设的教材是一个很好的激励和启发。4、科研方面,申报课题省级课题1项,已经获得立项。我系教师共发表十余篇论文。二、学生管理工作上半年,我系配合学院学工处的学生纪律整顿,统一布署,认真做好了如下工作:、在

12、系领导的重视下,辅导员与班主任合力抓好纪律工作纪律整顿关系到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直至学院软文化建设的大局,因此我系领导对于本学期的纪律整顿给予了充分重视,指导辅导员与班主任合力抓好各班纪律。结合学院纪律整顿的工作安排,我系定期召开系部的学生工作会议,力求将工作细致化,反馈纪律整顿的效果,交流并完善纪律整顿的工作方法。、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纪律考勤任务系学生会干部除了对各班的课堂考勤进行监督和统计以外,还承担着晚自习、出操、晚归等其他纪律方面的考勤,责任十分重大,而各班班干在课堂考勤中尤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能有效地落实纪律考勤任务,我们召开了以“落实纪律考勤、做好

13、同学表率”为主题的学生干部培训,并定期进行总结。作为学生干部首先要明确纪律考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身为学生干部的职责所在,除了要以身作责,还要在同学中发挥带头作用。学生干部能否大胆管理并进行记录对于各项纪律考勤的公正性、真实性影响很大,如实地记录同学的迟到、旷课情况并不是针对个人,而是为了促使同学们整体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的形成良好的学风,是学院学风建设的要求,只要做到公平、公正,相信同学们都会理解,而每个同学的努力都是在为学院的校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制度建设是实施纪律整顿的有力保证对于学习法学的莘莘学子,我们讲求作事有依据,因此我们配合学院的总体布署,制定了具体可行的纪律考勤制度和

14、处理措施,如:1、制作各班的纪律考勤总表,格式化的表格能简单明了地反应违纪情况;2、制作违纪通知书,对于轻微违纪的学生下达,以起到警示作用,并要求学生对此作出说明和保证;3、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结合找学生谈话、与家长联系、系部通报批评等方式教育违纪学生。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治持积极态度。但近年来,刑法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有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回溯的倾向,该种理论基础及制度选择的优劣得失何在,需要我们作一番检视。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反思不能就刑法论刑法,而应当将这种单位犯罪主体否认放到更广阔的背景中,借用民商法的法理研究进行观照,才会更有启迪与受益。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回归的倾向

15、单位犯罪是1997年刑法的新规定,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着墨较多,不仅在总则中第30条、第31条作了规定,在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遍布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罪诸章,涉及近100个条文,单位可构成的犯罪达120个左右。然而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主体往往因失去法律规定单位所应具有的某些法定要素等诸多原因,而在刑法上否定其单位人格,呈现出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回归的倾向。实践中,经常存在单位犯罪自然人化的情形主要包括:虚设股东而成立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设立的公司、为违法犯罪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名位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等等。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法律渊源当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尚为薄弱,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最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法适用问题解答汇编在对刑法上单位的认定时,对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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