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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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 妆 品 检 验 标准与法规,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实验室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1),各类化妆品产品的外观要求 : 1、包装分类 按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品种分为: 瓶(包括塑料瓶、玻璃瓶); 盖包括外盖、内盖(塞、垫); 袋(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 软管; 盒(包括纸盒、塑料盒、铁盒); 喷雾罐; 锭管(包括唇膏管、粉底管); 化妆笔; 外盒包装(包括花盒、中盒、大箱); 其它。,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2),2、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包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毒、安全。 瓶

2、:瓶身完整、平稳端正、光滑,厚薄基本均匀,不得有冷爆、裂痕,无明显疤痕、变形。 瓶口端正、光滑,不得有毛刺(毛口),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端正。 瓶内外洁净。 瓶与盖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现象。 盖:内盖:完整、光滑无变形,洁净,无尘土、油污等;与瓶及外盖配合良好,不得漏放。 外盖: 端正、光滑,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及爆裂现象,色泽均匀,不得迁色,与标准样品一致;螺纹等配合结构完好;加有电化铝或烫金的应均匀完整,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翻盖类外盖翻起灵活。盖与瓶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等现象。,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3),袋: 不得有皱纹、划伤、空气泡,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封口要牢

3、固、端正,不得有开口、穿孔、漏膏(液)等现象。复合袋复合牢固,镀膜均匀。 软管:管身光滑、整洁、厚薄均匀,无明显划痕,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封口要牢固、不得有开口、皱折等现象。盖同上规定要求。 盒 :盒面光滑、端正,不得有明显露底划痕、毛刺,色泽均匀, 与标准样品一致。 开启松紧并适宜,达到试验要求。 盒内镜面、内容物与盒粘结牢固,镜面映像良好。无露底划痕及破损现象。 喷雾罐:罐体平整,无锈斑,焊缝平滑,主要部位无明显划伤,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卷口平滑,不得有裂纹和变形。盖同上规定要求。 锭管:管体端正、光滑,不得有明显划痕,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管体配合松紧适宜,应保证膏体正常旋

4、出或推出。,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4),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及合格证:印刷商标应图案端正,套色分明,字迹清晰、牢固。 商标要贴牢固,不得歪斜、漏贴、倒贴、错贴,贴实后不翘角、不翘边。 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盒头(贴)印刷字迹、图案清楚。 合格证印刷字迹、图案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号等标记 。 外盒包装(花盒、中盒、大箱) 花盒:花盒应与中盒包装配套严紧。 花盒应洁净、端正、平整,无皱折、缺边、缺角现象。花盒的粘合部位粘合牢固,无粘贴痕迹、开裂及相互粘边连现象,色泽均匀,与标样一致。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盒盖盖好。 产品的花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商标、品名 、厂名、厂址

5、、生产日期(保质期)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5),中盒:中盒应洁净、端正、平整。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盒头(贴)应端正、清楚、完整,并有品名、数量、厂 名等标志。 大箱: 大箱应洁净、端正、平滑,封箱牢固。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大箱外的标志应清楚、完整,位置适中,并有品名、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规格、数量、毛重、体积、出厂日期、注意事项等标志。 其它: 泵式喷雾罐,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 对产品的保质期标注,其产品质量三年以上不出现问题的可以不注明。 执行的标准号应标注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6),3、试验

6、方法: 目测与标准比较应达到规定要求。 盒类产品松紧度试验。 瓶装产品容量允差幅度规定。 样品不可用手指强行剥开,捏住盖边,底不自落为试验合格。,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1),1、受检产品 :护肤类产品 、发用类产品 、美容类产品 ; 2、检验依据 :各类产品的国标和行业标准; 3、抽样要求: 种类:每 一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 ;地点: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 程序 :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进行封样,供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

7、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2),抽样要求: 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

8、室; 产品合格判定按QB/T168493中第七章“判定规则”判定。,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1),对我国境内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卫生要求。 定义: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一般要求: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产品的要求: 微生物学质量规定: (1)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2)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3)每

9、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规定的限量: 有毒物质:汞:1 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mg/kg(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砷:10 mg/kg 甲醇:2000 mg/kg,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2),原料的要求: 禁止使用 表2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 (略)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凡以 表3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 (略)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 表4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 (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 表5化妆品组份中限

10、用紫外线吸收剂(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 表6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3),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 交收检验 :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规定进行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

11、,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非常规检验项目: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4),批: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交收检验抽样: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 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

12、QL)见表规定。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 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 = S -3,AQL = 4.0。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见下表规定。,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5),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和产品标 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型式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 不得重复抽样。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6),判定规则 :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当卫

13、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 若仍不合格,则判不得出厂;当重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7),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常规检验项目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同。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量,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当供需比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转移规则 :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14、 从正常检查到严检查: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严加检查。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当进行严加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查。,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8),检查的暂停和恢复:严加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 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政严加检查开始。 检查后处置: 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提交按严

15、加抽样方案进行检查。 C类不合格批,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双方协商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摘选),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

16、事化妆品生产。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摘选1),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摘选) :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摘选2),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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