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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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初中学籍材料初中学生学籍表市旗学校姓名学籍号填表日期:年月日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XX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

3、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1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

4、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

5、范围内转学。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第四章借读2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

6、借读的证明。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

7、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3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

8、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

9、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第七章升级和留级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4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第八章毕业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

10、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5初中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1、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山西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二条:新生应持当地政府下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即取得学籍。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

12、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第五条:各班班额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班额不超过55人。第三章转学和借读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我校教导处填写转入学生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导处办理编班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第七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出学生申请表,学校同意后,到教处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学校存档。来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第八条:办理县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

13、办理。第九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四章休学和退学第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可予休学。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校长、教

14、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第十三条:初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领由家长申请,并提交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学校将报告当地政府,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陕西省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

15、四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五章考核第十五条: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第十六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第十七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由学校颁发陕西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证书。第十九条: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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