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变更第一受益人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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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保险变更第一受益人所需材料保单受益人变更三点要记牢发布时间:XX年9月11日中国证券报徐静李女士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好不容易女儿小凡出嫁了,儿子小明也上了大学,操劳了大半辈子的李女士肩上的担子才有所减轻。所幸的是,李女士比较会理财,XX年在浦东买了套150平方的房子,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女士又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女士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XX年儿子结婚后,李女士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李女士一气之下,搬

2、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XX年,李身体状况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李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案例评析:小凡和小明谁应该得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内部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女士身前基本上都是女儿照顾,且其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女儿小凡作为受益人,小凡得到10万元保险金合情合理,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女士有权变更受益人,但她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保险金如何给付,不仅限于个人情感问题,也涉及到受益人

3、变更法律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女士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

4、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女士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为李女士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小明领取10万元保险金。保险法中规定,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应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所以,当您在购买寿险时,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必须注意以下三点: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无需事先征得

5、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各位保险界的精英,你们好,首先感谢各位对我母亲左菊华女士工作多年的支持、关心和帮助,在此向你们鞠躬致谢!下面进行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刘凤,现为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今天应左菊华女士的邀请,给大家讲讲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6、在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在寿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应进行统筹考虑和规划,不应该随意填写,因为这将决定保险金如何支付、如何安排。尽早指定受益人,既可避免纠纷,也可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并可免征遗产税。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定的相关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由于

7、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者被保险人本身都可以指定受益人,而受益人的范围也没有类型、数量以及行为能力等限制。同时,受益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不需要有任何保险利益。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具体列举式和抽象概括式。具体列举式是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与被保险人的社会关系、证件号码、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抽象概括式指定受益人是仅抽象指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如“丈夫”、“妻子”、“配偶”、“父母”等。虽然指定了

8、受益人,但由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可能在保险期间发生变化,最后的保险金受益人的认定也会因此而产生纠纷。如,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离婚甚至再婚的话,就面临受益人的确定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未做规定。所以我建议大家最好能用列举的方式写明具体的受益人。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法定”的情况应该说是非常普遍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法定受益人”呢?在是否存在“法定受益人”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的态度更为明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我国,无论立

9、法还是司法,都不承认所谓“法定受益人”的概念。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就是说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10、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人对该笔保险金是以继承人的身份领取的。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在分配之前应该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并且必须缴纳遗产税。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则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不需要先支付被保险人的个人债务和缴纳遗产税。关于指定受益人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就是夫妻一方作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而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即表明了该保险金归属的特定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中的第三种情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

11、在夫妻一方属于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二、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变更的相关问题。下面再来谈谈受益人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指定的受益人要履行法定程序,变更行为才能生效。那么遗嘱能否产生变更的效力呢?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李某于1998年6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单,受益人为其6岁的女儿。XX年11月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妻子带着女儿改嫁。但之后李

12、某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直到XX年1月李某因交通意外造成重伤住进医院,由于顾忌到母亲无人照应,便写了一份更改保单的遗嘱,受益人为其母亲肖某。李某死亡后,肖某持保单与该遗嘱去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遗嘱更改受益人无效,依然坚持将保险金给付给原受益人李某的女儿。肖某遂以保险公司未遵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保险金额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上述案例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问题。在继承法中,遗嘱定义为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这里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完全所有

13、权与合法。但是,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才可能产生的保险金并没有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所做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的安排,显然违反了保险法和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非现实的财产,被保险人所能行使的只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赋予其的合法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因此,该种行为无效,不能对原受益人产生抗辩力。在李某死后,保险金的受益人仍为李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即其6岁的女儿。如果生活发生变故,原来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可能会使投保人的一些投保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会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

14、益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无需存在任何保险利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联系消灭并不自然导致受益人的变更,因此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因此,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达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所以建议大家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定能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指定,如果要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早书面通知保险人,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使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以使自己的投保目的得以实现,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刘凤律师联系电话:、e-mail: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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