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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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供热合同,合同法供热合同供热方(甲方):合同编号:用热方(乙方):签约地点: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效力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第二条供热地点、交费面积(一)供热地址:区街(路)巷号(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平方米。其中:住宅交费面积平方米;非住

2、宅交费面积平方米。第三条供热期限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起至翌年3月31日24时止。第四条供热标准(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16(含16)以上为合格,低于16为不合格。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执行。(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第五条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住宅元建筑平方米;共计元。非住宅元腱筑平方米,共计元。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

3、热费支付方式:(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

4、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中断供热除外;(八)供热方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热方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二)监督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三)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纳热费;(五)用热方增

5、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六)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户名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七)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并配合供热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每日热费退还用热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不超过累计日热费总额20的违约金。2、因供热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3、因供热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二)用

6、热方的违约责任1、用热方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每日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热。2、用热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供热方支付热费总额不超过20的违约金。3、用热方擅自对供热设施进行施工,用热方应当赔偿供热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九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合同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第十条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取得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确认,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7、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按照以下第方式处理: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约定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签定后生效。供热方(盖章):用热方:住所:住所: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附:用热方室内供热系统及设施图(图中应对供热设施的基本尺寸、散热器在房间中的位置、供热部件等基本情况做出明显标志)。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8、印制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供用热合同书二零一六年月日供用热合同书合同编号:供热方:鄂尔多斯市旭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用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用热地点: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按照建筑房屋面积】供热价格每平米元,设计用热面积为平方米,XX年度供热费合计元。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供热时间:供热方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户供热。即从每年月日始至次年月日止。供热质量:在供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室内温度在之间。第三条:供热标准及结算

9、方式取暖费标准:供热方根据用热方面积,按有关定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付款方式:企业及个人用热方在用热合同签订之日后,需在法定供热时间前一次性付清本采暖全额取暖费。关于报停收费:按供热方有关报停程序规定执行。第四条:供热设施产权界限与维护管理甲乙双方的产权及维护分界点为甲方干线抽头阀门井,阀前由甲方负责维护,阀后由乙方负责维护。甲乙双方给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乙方产权范围内的管网维修可委托甲方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和处罚用热方超合同范围的用热。对新增用热户,供热方有权在

10、供热之前对用热方采暖系统安装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予供暖。用热方违反用热合同擅自改装或私自接暖者,供热方有权停止对其供热,并处居民户不低于10000元,非居民户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并加倍追缴私自用热期间的采暖费。用热方在约定时间内拒交取暖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暖。供热方因供热设施临时维修或用热方违章用热等,需要中断供热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中断供热时,用热方应当予以理解和配合,供热方应当尽快予以恢复供热。为保证锅炉及供热管网干线的安全运行,严禁用热户窃取甲方供热管网热水,供热期内如发现有窃取甲方热水行为的,对居民户处以不低于5000元、非居民用户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以弥补甲方的

11、热损失费。情节严重危及供热系统安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热,并移送有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供热条件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方不予供热,由此推迟法定供热时间的,属供热方责任的由供热方减免此时间段的热费,属于热用方责任的用热方需交清本年度的全额热费方可供热。用热方未交清应缴管网建设施工费及本年度全额热费的。二次管网及用热设施未进行整体打压或打压不合格的。二次管网保温不符合图纸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用户建筑保温及用热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未按要求进行分户改造的。分户控制用户未按要求安装有供热方提供智能锁闭阀不能够单独控制的。未按要求提供详细客户资料及分户控制阀门竖井钥匙的。第七条:用热方的权利

12、和义务监督供热方合同范围内向用热方提供热力。有权对供热方供热价格及供热政策、规定等进行咨询。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供热方足额交纳取暖费。对进行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发现问题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阅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金额用热点:。用热面积合计:平方米;热费金额:元。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热人供热。供热时间为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3月31日止。供热期内,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

13、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居民用户正常的用热参数:182;非居民用户用热参数:按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热费标准:按照巴计价费286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甲方负责收取。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热费缴纳期限:年度暖费于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第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产权属供热人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人进行维护,产权属用热人的供热设施由用热人负责维修和养护。分界点为一次网及换热站属供热人,二次网属用热人。第六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对新增用热面积,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未及时按供热人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超过24小时的,按面积、天数折算暖费,退还用热人。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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