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签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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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中标后,签合同,时间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11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施工合同备案一、概述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联系人:周宇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二、办理程序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

2、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三、申请材料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

3、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4、无需做招标备案的非国家投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四、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

4、通知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一、概述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联系人:周宇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二、办理程序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分包

5、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收讫章。三、申请材料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2、专业分包合同)3、专业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6、总承包合同备案表7、外地企业应提供入川承揽业务登记证8、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四、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6、管理办法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其它合同备案指南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备案一、概述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联系人:周宇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二、办理程序鼓励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转载于:写论文网:中标后,签合同,时间)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

7、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三、申请材料1、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2、中标通知书、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企业资质证书;4、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四、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9、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日建发?XX?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备

9、案的范围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

10、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原订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等内容更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的,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基本养老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人工工资单价的计取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五、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

12、位的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须提交的资料1、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2、全部监理合同正、副本;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六、其他要求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相关手续。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法规行

13、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附件: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2.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XX年7月19日附件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施工合同备案编号:年月日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XX-05-21市政务服务中心厦建价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

14、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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