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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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共9篇)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

2、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

3、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

4、其他规范要求。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

5、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6、、国务院纠风办。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九、中小学

7、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

8、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

9、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十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十四、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

10、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

11、料。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

12、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小学校,由

13、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十、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新闻出版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十一、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XX26号新闻出版总署XX年11月2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具体包括:与中小

14、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二、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出书范围未含教育类图书的出版社,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总量的10%。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本地区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情况。四、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分级管理。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地

15、方出版社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选题计划及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版。五、出版社拟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必须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正式的申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报告,同时要将作者情况介绍一并报上。六、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印刷证明,注明书名、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印刷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七、各级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购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图书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八、出版单位不得与非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将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租型给非出版单位;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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