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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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中央企业,合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XX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因此,

2、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等等。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

3、件的顺序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一、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

4、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二、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钢材价格

5、的市场变化”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

6、的约定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此阶段的程序设置:验收过程;工程交付;资

7、料交付;竣工结算。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对于工程及

8、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

9、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如何突破传统公司法务面临的十个问题【摘要】公司法务在一个经济组织中的作用与价值究竟何在?法律逻辑下的大道理并不能说服企业决策层和核心业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向法务部门倾斜。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学会用管理逻辑和经营逻辑来思考,从企业决策者和业务经营者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务对于企业和业务的价值究竟在何处?随着整个中国法治体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影

10、响越来越大,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这些基本的法制观念已经成为企业普遍认同的常识。但是,企业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不是靠法律事务来生存发展,法务也不是企业最核心的业务部门,如何看待企业中法律工作的作用与地位,要有系统性的认识。据统计,截至XX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应该说目前是企业法律工作环境最好的时期,法律工作

11、作为企业架构中的一个基本职能部门的地位已得到基本明确,究其原因最根本当然是市场经济中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但是不可否认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进也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得以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法务人需要考虑的是,公司法务如何依靠自身的价值获取持续发展的基础?简言之,就是要明确公司法务在一个经济体中的作用与价值。我们经常说,企业所有的经济行为最终都是法律行为、企业所有的风险最终都是法律风险,但是这种法律逻辑下的大道理并不能说服企业决策层和核心业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向法务部门倾斜,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学会用管理逻辑和经营逻辑来思考,从企业决策者和业务经营者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务对于

12、企业和业务的价值究竟在何处。公司法务面临的十大问题谈及公司法务的作用与地位,“领导不重视”是最常听到的一句反馈。这既体现了公司法务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目前在企业中的实际状况,也反映出公司法务人希望提高领导重视程度的迫切要求。个人认为,如果企业法律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能得到系统解决,仅仅依靠宽泛的法治理念,想彻底改进企业的法律工作状况,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公司法务工作、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的法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十大方面。第一大问题是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律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事务性的、操作性的工作多,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层来决策的事

13、项总体上看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从“法律很重要”这样的朴素的观念出发来看待法务工作,而不是企业的法务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第二大问题是法律事务很难融入到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俗话说的“法务业务两张皮”。如果不参与到具体的业务活动中,法务部只能做一些争议解决方面的事后救济工作,如果要参与到业务中去,又很难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招投标工作,现在大多数中央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法律部门基本上都需要参加,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去了之后经常不能恰当地表达好专业意见,因为一线采购

14、人员对于招投标的过程与主要法律问题非常熟悉,不需要法律顾问做常识性的普法建议,从而给法律顾问带来很大压力。第三是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的对立与冲突。这一点是两者职能上的差别导致的,业务部门要往前冲,法务部门则要看紧风险的底线。但是即便如此,法务和业务这两个职能部门却不应该在企业中打架,二者之间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应该在一个企业内部系统性地解决好法务与业务的关系,法务一定不能只做业务和企业发展的旁观者。第四大问题是法律工作总体上体现被动工作的特点。传统的法律专业事务工作,由于单纯地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只能等业务或管理有了具体问题,需要法律解决的时候,才会交给法律

15、顾问处理,所以确实有被动的特色,比如说事后法律救济等。但是,如果一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完全被动地由外界来引导和决定,那么这个部门是很难得到企业长期的资源支持的。如何才能主动地工作,这是公司法务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第五大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要求合同必须有法律部门签字后才能生效,企业领导对于法律部坚决反对的合同一般也会掂量再三,但这并不说明法务在企业内部已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过去我们常常把法务定位成一个服务部门,但这种观念并不全面。法律的特性决定了法务工作内在的刚性,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外,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没有管理定位的服务,不可能有权威。第六大问题是法务参与的公司事务多,负责的公司事务少。这也就是俗话说的掺和的事情多,说了算的事情少。的确,很多企业法务的年终总结都能写出厚厚一本,公司里大到重要投资小到营销活动,都离不开法务的参与,但是企业领导在最终的全年总结中,却很少提到法务,一句话目前的法律事务工作结构中,法律部门主导的工作太少,其他部门无法取代的、必须由法律部门来管理、决策的“一亩三分地”太少。第七大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缺乏整体性思维。比如有的公司法务人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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