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751259 上传时间:2018-11-11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32.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证,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共8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字号大中小文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转载于:写论文网:)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第三条查询工作应

2、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七条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

3、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4、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电

5、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6、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四章资料管理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

7、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

8、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附表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9、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10、、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七条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

11、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

12、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

13、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14、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四章资料管理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

15、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