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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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市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XX年7月起执行1、最高年限50年变20年。7月1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2、逾期不开工可收回土地。原则上开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6个月,竣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24个月,且受让人只能提出一次开工延期申请和竣工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均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

2、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3、引入履约时间保证金。开工、竣工、投产三个阶级,均设有相应履约保证金。4、不得整体、分割转让。土地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5、变相流转,受让人资格需审查。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经出让人同意方可改变。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土、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综合认定,抵押权实现时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优先购买。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XX年3月1、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上海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XX年3月1、鼓励商务楼宇购买及定制。临港管委会鼓励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对自

3、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10至30的一次性奖励。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3、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临港地区对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对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上海市规土局关于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部分操作口径的通知XX年1、鼓励租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

4、赁合同期满,经认定符合届时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经承租方申请,可优先租赁,重新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若承租方提出由租赁转为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2、支持企业分割转让节余土地。在满足本企业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产业项目使用: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企业已用土地面积不少于出让总面积的50%,且节余土地满足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3、可以适当突破7%。高新园区(含分园区)适当配置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满足园区内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单个工业项目如需在基地内设置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配套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

5、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7%的上限控制。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

6、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

7、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坚持体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的目标。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各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规划土地管理、产业管理、投资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

8、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规定。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第五条工业用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市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等的要求。规划工业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规划加快转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六条定期发布本市产业指导目录,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转载于:写论文网:上海市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优化完善产

9、业用地标准,定期更新本市工业用地投入强度和产出效率的最低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明确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的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第七条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第

10、八条完善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建设用地价格成果体系和更新机制。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起始价最低标准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出让起始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部分位于外环线外侧、部分位于外环线内侧的规划工业区块,由区县政府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研究,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最低价的适用标准。研发总部通用类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第九条

11、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对应的最高年限进行年期修正。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第十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

12、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约定实施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场化措施,确保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缴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按照开工、竣工、投产等阶段,采取分阶段履约退还或违约罚没的差别化方式管理;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

13、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进行,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十四条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

14、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阶段,经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评估认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各区县政府还可结合本区县实际及项目情况,另行设定本地就业人口管理、投产达产后低效运行等方

15、面的强制退出要求。第十五条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转让管理。“195区域”、“104区块”内的研发总部类用地均应当以产业项目类自用为主。其中,“104区块”内因功能需要转型为通用类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土地使用条件,并应当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转让、改变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行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出租。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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