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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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查询甲方:_住所:_邮编:_营业执照号码:_资质证书号码: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_乙方:_国籍:_性别:_出生年月日:_住所:_邮编: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土地面积为:_,土地用途为“_.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

2、投资建造_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层,地下层数为_层。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路_幢,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且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元。:_.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

3、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乙方

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第七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贰、_第

5、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违约金。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种方案所列条件: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贰、取得了住

6、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年_月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叁、_第十一条甲方定于_年_月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贰、_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天书面通

7、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质量保证书和_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天内,由双方

8、依法向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

9、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

10、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_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零零零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

11、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

12、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除本条第项、第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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