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活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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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大学,生活中的合同上海大学XXXX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通选课课程考试课程名称: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学课程编号:2800R801论文题目:我的父亲姓名:方源学号:学院:社区学院论文评语:成绩:任课教师:甄志宏评阅日期:我的父亲从小到大,写过的作文堆砌成山,写过的内容却无非是故乡,母亲,朋友云云。细细想来,父亲这个角色确实算是一个被我遗忘的角色,但不能否认的是,他一直为支撑起整个家庭默默奉献着自己。父亲是一位人民教师,教的是初中的体育,也早在我5,6岁时,由于生性好动,按耐不住自己,就会中

2、午偷偷从幼儿园溜走,跑去父亲的学习看他给大哥哥大姐姐们上体育课,也是从那时候,我才仔细地了解父亲。父亲不允许我靠近,只能远观,因为怕我影响他上课,我也就远远地看着。父亲瘦瘦的,有着刚毅的脸庞,第一感觉给人是严肃,其实接触多了就会发现这只是表象,父亲是个和善的人,他的学生尤为清楚。父亲的学历不高,因为当年放弃了读大学的机会去了喜欢的体校,为此至今仍然被爷爷诟病着。在我的印象里,父亲是个“帮理不帮亲”的人,原因是我读初中时,他不让我来他的学校,认为老师会因为我是他儿子而有优待,于是我进了区里另外一所学校。另一件事是中考前,要体育测试,我却满不在乎,原因无他,感觉父亲体育教师的优势终于体现出来了,所

3、以别人在不断地跑1000米时我就在边上坐着看,回家也不去做仰卧起坐,父亲了解了我的情况,就淡淡地对我说:“别以为我是体育老师你中考就能无忧了,我的作用是督促你如何最高效地锻炼而不是偷懒。”这件事让我愤愤不平很久,无奈只能自己练习1000米,其中的痛苦不想多提,换来的结果是体育满分,又过了没多久,久治不好的哮喘也不见了踪影,直到这时,我才知道父亲这么做的用意。父亲很能喝酒,却不误事,他的酒量很好,能喝白,却从不让我沾酒。一次父亲喝醉了,回来抱着我:“儿子,你可一定要好好读书,你爹没什么出息,你可出息大着呢。”那时我莫名其妙,现在每每回想起,就眼眶有些湿润.这就是我父亲,平凡而伟大,其他的千千万万

4、个父亲的缩影。XXX学校生活老师聘用合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身份证号:XXX学校因工作需要,聘用为本校生活老师,担任生活老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本合同期限:聘用期从XX年X月起至XX年X月止。二、受聘方应履行如下义务:持有效健康证上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生、爱岗、爱校。团结协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每周日下午4:30之前到校。(二)、每天带领学生做好寝室卫生和内务整理。做到地面整洁,鞋子脸盆毛巾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帮助学生整理好床铺。(三)、每天为学生打开水,原则上每人一瓶。照顾好学生的起居、洗

5、漱、吃饭等。督促学生洗漱、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监管学生纪律,特别是上下床和使用开水时的安全。(四)、早晚餐时提前5分钟组织学生排除等候,依次进入餐厅。负责组织学生用餐和分配饭菜。要等到大部分学生用餐完毕方能离去。确保学生就餐期间及上下楼梯的安全。(五)、夏天,每周中途应指导学生擦洗澡一次,洗头一次。教育督促学生勤换衣服、定期换洗床单被子、勤剪指甲等。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六)、每天白天期间,应有一人在校值班。星期五要有一人值班,等到1:30分后才能离开。(七)、在学生睡觉期间,要留心学生的动静。中途应查铺,为学生盖被子,确保学生不着凉。(八)、学生生病或有其他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或班主任

6、报告,也可与家长联系。、负责四楼厕所早晨的清扫。、生活老师因为不到岗不履职,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学校查明原因后,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次事故扣工资50元,重大事故按责任赔偿。三、受聘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XXX元,工资中已包含从业人员购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在内。学校不再为从业人员另购社保医保,也不承担相应经费。、学校每学年为从业人员购意外保险一份。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受聘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受聘人员违法乱纪,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4、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5、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可以预料但

7、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五、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应遵守聘用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交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仲裁。六、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八、本合同于XX年X月签订,从XX年X月起生效。聘用单位(盖章):XXX学校受聘人员(签名):XX2年X月X日.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买卖合同摘要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

8、,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是密切相关。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合同纠纷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在不自觉间就运用了法律知识,其中关于民法和合同法的知识特别多,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比较普遍,为了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文一、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

9、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形式。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一方将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2、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以货币换物交易的法律形式,因此,买卖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并且只能限于金钱。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买卖合同

10、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合同的形式,采用何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缺乏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也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买卖合同还可以中增加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标的物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可以是

11、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标的物仅限有体物,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买卖合同。2、标的物的转移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从物和从权利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

12、特性之一。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

13、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二、案例分析某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这种“富士”牌自行车当时在市场上很难买到,即使有也是旧车。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到各种车后,决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另两辆“飞鸽”牌车。“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当时,乙付款1000元,讲妥欠款第

14、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了后院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乙拿了650元取车时,车行说这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需交清欠款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货款。案情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买卖标的物的风险问题。风险负担的确定关键在于约定标的物是否交付。在本案中,自行车显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是不能简单的以此就得出没有交付的结论。因为交付的形式有很多,除现实交付外,还有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指示交付。本案中由于自行车仍由车行实际占有,因此,不可能构成简易

15、交付和指示交付。如果认定车行已交付,则必须确定双方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标的物,须双方于所有权转移后达成占有改定的协议。从所述的案情看,车行与乙的约定并不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乙的合意,也不是乙将其取得所有权的自行车交由车行保管的协议。实际上,本案买受人只是选好自行车,也就是将标的物特定化。因此,本案的车行并未交付标的物。因为就特定物买卖而言,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综上所述,本案中买卖的标的物自行车未交付,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风险随交付而转移”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未交付的,风险也就未转移。因此,自行车交付前被盗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车行应将已经收取的1000元钱返还乙,而无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650元。三、总结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义,这部法究竟要保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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