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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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事务所网律师函沪XX律非字第XXX号致:上海XXXXXX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XX先生上海市普陀区XXX路XXX号敬启者: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先生、XXX先生委托,指派田玉民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XXX先生、XXX先生与贵司的劳动争议事宜,就贵司拒不与XXX先生、XXX先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XX年9月10日,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

2、共同出资设立贵司,主要从事中小学文化课外辅导方面的经营。XXX先生为贵司大股东,担任贵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贵司运营。XXX先生和XXX先生亦担任贵司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贵司分支机构运营和贵司行政财务工作。XXX先生、XXX先生为贵司普通员工,担任贵司授课教师,直接从事教学工作。贵司设立之后与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未与XXX先生、XXX先生签属书面劳动合同。XXX先生、XXX先生多次提出贵司亦应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贵司均置之不理。后虽经XXX先生、XXX先生多次催促,贵司迄今仍未办理。期间,贵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多次向XXX先生、XX

3、X先生作出承诺,保证贵司亦将与XXX先生、XXX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等承诺从未落实。同时,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实际掌控贵司运营,对XXX先生、XXX先生进行排挤。XXX先生、XXX先生被迫无奈根据XXX先生等人的要求将其持有的贵司股权于XX年8月低价转让给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股权转让完成后,贵司法定代表人XXX先生等相关管理人员更加排挤XXX先生、XXX先生,阻碍XXX先生、XXX先生继续授课,贵司提出解除XXX先生、XXX先生的劳动关系。XXX先生、XXX先生再次提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指出贵司应向其

4、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贵司依旧置之不理。此外,贵司目前尚拖欠XXX先生、XXX先生8月份工资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未与XXX先生、XXX先生签订

5、书面劳动合同、拒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为XXX先生、XXX先生补缴社会保险。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XXX先生、XXX先生授权特向贵司郑重提出如下要求:1、请贵司依法就XX年10月至XX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双倍工资。XXX先生、XXX先生在贵司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约为5,元。故此,贵司应分别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11个月工资计60,元。2、请贵司依法为XXX先生、XXX先生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或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补偿金。

6、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员工基本工资的37%。故此,贵司应分别为两人补缴社会保险金或支付补偿金24,元3、请贵司依法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贵司应分别向XXX先生、XXX先生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11,元。4、请贵司向XXX先生、XXX先生及时发放XX年8月份的工资。以上,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所律师联系。专此函达,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仲裁、诉讼之累。XXXXX律师事务所_田玉民律师二一年九月一日口径分享上海市劳动仲裁最新口径发表于XX-4-XX:23|只看该作者分享上海市劳动仲裁最新口径上海市,

7、口径,仲裁,劳动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劳动部门内部文件)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

8、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

9、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而对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作出限

10、制,只是对于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的限制,并没有改变或者剥夺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在法律没有剥夺用人单位终止权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从而剥夺用人单位的终止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终定的期限将

11、失去意义,第二次固定期限的规定相矛盾的。五、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双方不得约定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情形之外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当事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且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六、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

12、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七、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代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

13、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身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不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代通金”的标准确定,原则

14、上可以上个月为准,但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上个月工资过高或过低情况的,可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九、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十、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接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

15、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十一、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继续履行”的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首要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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