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973472 上传时间:2017-09-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一、简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比较复杂,古代的婚姻制度一般为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妾制,收继婚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婚姻制度之一。收继婚这种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周边许多民族都存在过这种风俗,据说汉族的聚居地中原也存在过这种风俗。首先,收继婚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它是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群婚制逐渐向偶婚制转变过程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是伴随对偶制在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态,其本身也是一种继承制。在很多少数民族中都广泛存在并流行过,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少数民族中还流行收继婚。据史籍记载,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居住在北方地区的匈奴、

2、乌桓、鲜卑、西羌等族都实行过收继婚。比如有史籍中对匈奴的收继婚制有过这样的描述“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1)有史籍对乌桓族有过这样的记载,“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2)鲜卑族在婚俗方面与匈奴族有相同点。(3)北齐有:“柔然盛行收继婚和报嫂婚,子娶非生母及弟纳寡嫂(或兄娶寡弟媳)之事时有发生。如高欢死后,子高澄“从蠕蠕国法烝公主”,纳高欢所娶蠕蠕公主为妻。(4)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在婚姻制度方面都存有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成化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之妻。女真人

3、亦存在“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的妻母报嫂的收继婚。早期的党项、室韦人也流行过收继婚制。(5)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6)明代的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就曾先后下嫁给他的长子及长孙。在平民阶层,更多的是未婚的纳弟“娶寡嫂”,这样既省彩礼又合人情。满族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后母;弟妻寡嫂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小叔多尔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中原汉族地区有没有所及混子呢?有人说有。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为什么呢?这东西也不符合我们华夏民族礼仪之邦的纲常伦理,你跟你爸爸或兄长老婆发生关系那不是乱伦吗?这在当时就是禽兽行,

4、按照古代的法律要处死的。收继婚制还是主要在少数民族中实行。二、收继婚的产生收继风俗的起源,是收继婚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一研究有利于为收继婚在社会发展轨迹中寻找一个更为准确的位置,而且有利于收继婚俗有关理论体系的建立,从而使收继婚研究得到强化。 收继风俗的起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单一因素推动的。这正如其他重要社会现象的产生一样,我们只能从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整个文化 氛围中去寻找。漫长的人类历史表明,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变革要受到生产发展水 平和家族发展水平的双重制约,生产越不发达,社会制度就越受到血族关系的支 配。人类最早的两性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沿用着动物界里没有任何规范和

5、 约束的杂乱性交关系。这种杂乱婚姻也称群婚。古文献罩有大量的记载。管子君 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居群处,以力相征。意思是说,古代人类是兽居群处的,男女结合是以力相征的。商君书.开塞也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吕氏春秋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白虎通义说:“古之 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卧之法会,行之吁吁。这些记载,都是记述人类兽居群处时代的男女结合是乱婚的形态。这就是说,从子女而言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从男女而言,则不知谁是其夫,谁是其妻。所以,仪礼说“禽兽知母不知父,野人日,父母何等焉。法言说“或

6、问:太古德怀不 礼怀,婴儿慕,驹犊从,焉以礼?日:婴、犊乎!婴、犊母怀不父怀,母怀, 爱也,父怀,敬也,独母而不父,未若父母之懿也。”这些古代怀母之说的记载也是古代乱婚形态的证明。总之,在杂乱婚姻时代,没有任何习俗制度对婚姻进 行限制和规范。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比如老人照顾小孩,青壮年外出采集或打猎。这样一来,人们便自然的按年龄大小划分了不同的集团。 于是,不同年龄集团之间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发生了距离。于是,人们的婚配关系便逐步限制在同龄或同辈男女间。人们的思想意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对不同辈分间男女的杂婚关系本能地产生了憎恶和反感。于是,先民们 实现了

7、从杂乱婚姻向血缘婚姻的过渡。血缘婚只是排除了父女间、母子间这种不 同辈分的男女杂婚关系。在一个原始群体内组成了若干同辈的婚姻:集团所有祖 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一辈,也是如此同样,孙子和孙女们,构成第三个互为夫妻的圈子,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互为夫妻的圈子。所以血缘群婚制的形式是,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具体地说,这种婚姻的典型样式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形成集群共有,以男性长辈为共父,仍“知母不知父。这种婚俗自然形成了丈夫过着多妻生活,同时妻子也过着多夫生活。在我国彝族、苗族、壮族、 傣族、白族、布依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僳族

8、、怒族、独龙族、水族等少数民族中都广泛流传着本民族兄妹婚的神话。如彝族的梅葛,苗族的盘王书, 傈僳族的开天辟地的故事,白族的氏族来源的传说,布依族的姊妹成亲, 景颇族的木瑙斋瓦,傣族的布桑该?耶桑该,壮族的盘古传说等。 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结果,使人们对近亲性交关系所造成的恶果渐渐有所认 识,从而血缘群婚进一步发展为先是排斥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的性交,进而禁 止旁系兄弟姐妹间的性交的群婚形式。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对自然选择规律认识的进一步发展,两性间性交禁例日益错综复杂,一方面,血缘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人们开始意识到血缘婚姻对后代的身体和智力有很大危害。于是,对偶婚便

9、逐渐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即每个男子或女子有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或主要的配偶。但这种配偶的结合并不牢固,也没有排除一 个女子除去主要男配偶外,仍可同其他血亲禁例外的男子有着性的关系。同样, 一个男子除去主要女配偶外,也可同其他血亲禁例外的女子有着性关系。因此, 这时子女仍不能确认生身父亲,世系还只能按母系计算。这便是母系氏族时代的婚姻情况。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个体婚制的过渡阶段。正是在这个过渡阶段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配偶结合牢固性的日益加强,家庭便出现了。最初是母系家庭公社,然后是父系家庭公社。在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盛行的“阿注婚,便是从群婚到对偶婚制的一个实例。在这种“阿注”婚中,互为“阿注”的

10、男女双方仅是过着暮合朝离的拜访式的偶居生活(又称望门居),而无任何其他更多的共同关系,男阿注对其子女也并不负有任何养育的义务。从他们通行的是仅有母方单系的亲属制度等这些事实来看,我们认为,这种阿注婚便是从群婚到对偶婚的一种过渡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的个人财产不断增多,以致于他们产生了想要在他们自己死后将这些财物留给自己子女的愿望,而对偶婚的日益稳定,也使他们有了确认自己子女的可能性。从女娲神话和嫦娥神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地位的江河日下,看到妇女如何从主宰变成了从属。这样男人们改变了原来由母系血缘来

11、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的社会习惯。于是,人类婚姻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从男嫁女方的“从妻居”变成了男娶女方的“从夫居”, 父系制逐渐代替了母系制,对偶婚制逐渐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它产生并奠定了几千年来绵延不绝的各种婚姻习俗,使得我们的婚姻变得五彩缤纷。在这一阶段,曾 出现过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婚俗,如不落夫家、公房制、产翁制等等。而作为象 征母权制的传统习惯反对新出现的父权制的婚姻的一种有趣的方式,即所谓“抢 婚,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分工、交换的发展、私有财产和奴隶的出现,使父系家庭公社逐渐解体,而演变为家长制家

12、庭,亦即家长奴隶制家庭。“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7)古罗马的父权家庭便是其中一例。家长支配着妻子、儿女和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大权。我国民主改革前,西藏橙人的父权制家庭便属于这种家庭形式。(8)这一时期,便插入了男子 对女奴隶的支配和一夫多妻制,一方面,在一般群众家庭中,夫妻共同劳动、和睦相处,使一夫一妻制得以传承;另一方面,在有的家庭,因男性家长有绝对的支配权,而使得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妇女单方面遵守的义务,丈夫则可以多娶。也就是说,古典的一夫一妻制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它是“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它“根本没妨碍丈夫公开或秘密的

13、多偶制。”(9) 买卖婚、媵妾制、收继婚(又叫转房婚)便相继出现了。当然,在母系社会已经走向崩溃,父系社会确立并发展的时期能够使收继婚成为一种风俗的文化氛围中,其他文化因素也曾经发挥过作用。这是因为,父权制的崛起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更改的潮流而摆到了当时人类的面前。在这种历史的大趋势面前,其他文化意 识同样也都变现为向父权制靠拢并为之大唱赞歌。这些文化意识同样也能使收继 婚形成一种风俗而在人类某些群体中形成共识。三、收继婚制度的历史作用收继婚在不同的民族、地区和时间都起着它的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可能不是同时并行的,也可能包含了一些消极因素,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个人、家庭

14、和社会这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收继婚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从个人角度看,主要是维护了妇女的生存权,是孤儿寡母的赡养制度。前面分析收继婚的利益机制时曾经提到,妇女是氏族和宗族里的一笔财产,收继婚将妇女这种“活财产”保持在氏族内。这种观点并非就是对妇女个人权利的否认,在阶级社会里,妇女与男子的关系是藤与树的关系,妇女是必须倚靠男子来求得生存的。首先看游牧民族中的情况,从游牧民族的特点开始分析。匈奴、乌孙、突厥、 蒙古等游牧民族生活在草原上,各个部落像星星点缀一般散落在辽阔的大草原上,彼此间遥远的距离和游牧民族的掠夺特性造成了他们对外呈现出极强的封闭 性。由于彼此间缺少充分的交往,因而当不同部落的青年

15、男女都很少有机会接触 和交往时,一个丧偶的妇女要想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 进而重新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通常情况下它甚至是不 可能实现的,更何况如果加上更为复杂的子女问题,则成功的可能性几近为零。 部落间的相对遥远是构成游牧民族丧偶女子无法改嫁到其他部落的自然因素。而 游牧民族生产力落后,女性一般依附于男性才能生存,妇女丧偶后再婚成为其维 持生存的途径。所以,当一个女子丧偶后,现实生活能够给予她的选择只能是留 在夫家的部落和家族中,被其成员收继。 因此,在匈奴等游牧民族中,收继婚的出现是有客观因素在起决定作用,它 不但是一个特殊的婚姻制度,而且还是一个如

16、何抚养孤儿寡母的赡养制度。(10)游牧民族中收继婚更关心的是当一个妇女丧偶并在其他部落根本无法找到配偶时,其 家庭将如何延续,其本人以及她未成年的子女将如何被抚养,而不在于她是否为 “活财产。况且,丧偶妇女被收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家中缺乏必要的劳动力, 而收继者得到的与其说是劳动力,倒不如说是承担了一份家族内部抚养孤儿寡母 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在这些游牧民族中,收继者的资格是以其与死者血缘的亲疏 为依据,而不是以财富的多少或身份的贵贱为依据。因此,从表面看来,收继婚 将妇女视为财产,但实际上,游牧民族的收继婚也是维护丧偶妇女的生存权的一种方式。收继婚流行于贫穷地区也有同样的原因。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在贫穷地区生活尤其艰辛。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依附于男性,因此,妇女丧偶后 再婚成为其维持生命、延续生活的途径。对于此类女性再嫁,人们常常采取同情、 理解的态度。正如人们的评价:“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为维持较正常的生活,只好选择再嫁。但是,即使在现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