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9月17日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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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年9月17日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

2、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厂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

3、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须签订劳动合同。五、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

4、劳动合同制职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六、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七、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对非因工负伤或身患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工龄长短和治疗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期限。在延长的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随医疗期限相应延长。医疗终结,经过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

5、、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九、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对该职工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应相应减发;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十、关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全民所

6、有制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十一、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提取和使用的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是否享受工资性补贴及其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因此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需经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十二、关于待业保险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依照

7、国家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十三、关于调入职工的管理问题职工调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该企业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原为合同制职工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十四、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照昀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第一章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用法律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既有活力又有自我约

8、束力的合理用工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凡是本公司员工,不论是各股东推荐进入公司人员、还是社会招聘人员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订立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材料存档备案,统称公司员工。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需要流动时,公司按现有工资及有关资料给予介绍。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政治、经济、劳保福利待遇统一,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及参加民主管理、承包经营、获得政治荣誉及物质奖励的权利。

9、第二章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公司不得无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强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员工也不得强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和公正处各执一份。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劳动合同的签订总则董事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劳部发262号文件规定,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亦是公司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凡进入本公司的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不予接受。第八条本公司不接受精神病患者、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和违纪违法人员。第九条劳动合

10、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具体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写明起始日期,而不需写明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时间作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所有员工的合同暂采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章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办理变更手续。员工未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公司有权变动其工作、岗位,并办理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

11、,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由于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违约赔偿第十三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12、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工作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员工因各种原因要求调出,经公司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经查证落实后,利用从事业务工作便利条件,个人在外私自搞经营活动的;6、待岗期间,公司给予重新上岗机会,但不服从公司安排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1、完不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2、劳动者退休、退职及死亡的。第十七条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

13、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得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未出现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培训的业务、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为公司服务期限内的。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职工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1、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外,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

15、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用品和津贴;3、造成员工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发生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员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应向公司赔偿下列损失:1、录用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凡由本公司支付费用和带工资培训、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结业生,结业和毕业后为企业服务年限不满规定期限,要求调出或自谋职业的,应赔偿培训、上学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工资和利息;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采用岗位技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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