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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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 宣传提纲根据 2011 年 9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对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幸福广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背景1998 年 11 月 1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2004 年 2 月 1 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东

2、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七年多的实践表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了适应广东实际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了我省工伤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截至 2011 年 10 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 2839 万人,比 2003 年底增加了 1719 万人,约占全国的 1/6;实施了农民工“平安计划”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 1912 万人,占全国比例近 30%。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施行后,为了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修订完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更加迫切。2009 年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的建议,并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历时 3 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二、 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幸福广东的内在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也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立法的根本宗旨。本次修订扩

4、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设置了便捷的办理程序,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惠及了更多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促进幸福广东建设。(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对工伤保险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确定了方向。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修订

5、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完善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增加法律强制性等方面修改与上位法相一致,并明确了上位法授权地方配套的标准,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操作办法,对推进上位法在我省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在加强工伤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完善了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办法,建立了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加大了基金对工伤康复费用支持力度,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法制框架,使得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工伤预防和事后的工伤康

6、复,提升了制度的综合保障能力,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四)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部改善民生的重要法规,是今后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基本纲领。首次明确提出了工伤保险要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拓宽了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空间,增强了科学发展能力,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三、 广 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修改了与上位法相衔接的规定。在条例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标

7、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均修改与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一致,确保了上位法在我省贯彻实施。主要有: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取消了工伤行政争议处理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 1至 3 个

8、月本人工资;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要求补缴工伤保险费,同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等。(二)明确了上位法授权地方配套的政策。对上位法授权由地方配套的政策,均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或者基本的原则。比如规定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保持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原支付标准,明

9、确了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办法调整,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等,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三)建立了工伤康复管理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因康复条件所限,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康复机构可以提出转院康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院,帮助工伤职工取得良好的康复效果。此外,将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待遇费用,以及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

10、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住院进行工伤康复也可享受伙食补助费,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优质的工伤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同时,加大了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康复的支持力度,有力推动了我省工伤康复工作开展。(四)增强了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功能。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就高原则,用工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此外,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工伤保险关

11、系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五)解决了工伤保险实践问题。针对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应当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问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针对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降低的问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补足待遇差额部分。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计发争议的问题,规定了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福利平均计算,工作不

12、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平均计算。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时因工作受伤的赔偿问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也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赔偿争议。(六)规范了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明确了工伤保险缴费不足十二个月时,按照实际缴费月数平均计算本人工资。规定了条例修订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在条例修订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条例的新规定执行,惠及了更多的工伤职工。此外, 这 次修订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或者修订完善。同时,理顺了工伤保险待遇章节的法规条文逻辑关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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