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法制培训课件(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李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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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下的刑事侦查工作 律师眼中的法制审查,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阳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 李旗英,2012新刑诉法修改,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2012新刑诉法修改十大亮点,1 、逼供获得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2、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 、证人强制出庭直系亲属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 、贪官外逃财产没收有利反腐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4 、怀孕妇女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3、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5 、发回重审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6 、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

4、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7、 因贿赂被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8 、技侦所得材料可直接作为证据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

5、措施。 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9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和解”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1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

6、2013年1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加大了制约和监督,也对公安机关特别是犯罪的法制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好的要求和挑战。 公安机关的法制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也将更加突显,审查关口的规范操作更加精密,结合新刑诉法中具体修改的部分,就律师眼中的法制审查要点,浅述下新形势如何做好刑事侦查中的法制审查工作。,一、审查证据 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则是刑事侦查中的核心问题。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改。证据是刑事侦查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侦查。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

7、讲话时指出:“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转变侦查观念,严防非法取证行为。对于基层办案单位移送法制审查的刑事案件,法制审查部门首先要审查证据,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衔接等。,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

8、一环,也是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程序。培养和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侦查人员要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坚持口供本位,过于强调口供的作用,侦查思维往往“由供到证”,即先从口供入手,然后再根据口供去找其他证据。由于过于看重口供的作用,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时有发生。侦查人员应该转变观念,将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物证上来,不断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通过物证和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二是从重视证据客观性向重视证据合法性转变。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

9、的诉讼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外,还要受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就是说,在实体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我们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避免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公安部日前召开的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工作部署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明确指出,要使广大民警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这一提法

10、很有指导性,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也是适用的。为此,侦查人员应当转变工作思路,以证据为本,由过去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二、审查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如何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是程序上保证其享受应有的权利。如辩护制度和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程序的完善以及当事人、辩护人对超期羁押等行为申诉权的增设,要求公安机关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开放,更多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广泛接受各界的监督、建议。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的修改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要求公安机关切实提高侦查效率,坚决杜绝超期羁押,防止不必要的羁押

1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做到二者兼顾,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行使侦查权,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法制部门在审查时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中的时间,主要审查超期羁押的问题。 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超期羁押有无可以再延长的期限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绝对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长期限限制的违法行为。绝对超期羁押无可以再

12、利用的法定羁押期限。相对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超过了该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期限,虽尚有可以延长的期限但没有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简言之,相对超期羁押是有可以利用的延长期限但未依法办理延长手续的情况。显然,人们关于超期羁押的上述理解是以羁押理由充分,被羁押者最终被判为有罪为前提的。现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一类比上述含义下的超期羁押更为严重的羁押,即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非法羁押。对于这些被非法羁押的人来说,不存在有无羁押期限的问题,因为从被拘留或逮捕的一开始,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就受到不应有的剥夺。因此,法制审查部门经过审查认

13、为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依法撤销案件。,二是程序中的措施,主要审查通知程序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通知程序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

1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因此法制审查部门对于刑事案件的措施方面一个重要审查要点就是通知家属是否到位,有无通知记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

15、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时隔16年后,有着 “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迎来 “大修”,很多修改条文都与公安机关工作密切相关,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个方面。侦查措施的补充、完善,特别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刑诉法,要求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不断提高侦查办案能力。,公安机关只有不断调整、完善侦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才能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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