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下,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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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一、经济法界说 (一)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界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一)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界说,1学科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2综合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3经济行政法论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

2、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二)肯定说 1.新经济行政法论。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2.经济协调关系论。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二)肯定说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4.国家干预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的总称 5.需要国家干预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二)肯定说 以上定义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在以下两点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A、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管理。 B、都把平等的合同关系排除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说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

4、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只有客观存在某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去调整,该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据和意义。,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调整市场监管(市场秩序规制)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以修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5、。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则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

6、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 指在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个层面: (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察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国有、私营、个体)或不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独资企业等)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 (市场准入、利润分配、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等) 注:经济个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7、系由商法调整。,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目的是优化经济个体(企业)内部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 注:企业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环境、资源能源、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问题是民商法所不能解决的。,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协调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公权干预

8、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

9、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 2、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受经济政策调整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经济法的执法或者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 3、行政主导性 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都体现出较强的行政主导性 4、综合性 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 调整手段相综合(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甚至奖励的手段),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就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1、宪法

10、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包括: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做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具有同行政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命令、指示。 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

11、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二)习惯法 是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

12、惯。在我国习惯法是经济法的渊源。 (三)判例法 是指国际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判例,在我国只有判例没有判例法,判例不是法,不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四)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解释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主体调控、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

13、部门的关系,2、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行政管理的产物而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它具有普遍性。,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3、两者的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强制性调整 经济法公权和私权相结合的调整 4、两者的权力不同。 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这种权力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

14、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5、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主体法、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6、两者的宗旨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 经济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 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行政法体现的是国家利益。 经济法更

15、多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和行政法并立同行,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6、两者的宗旨不同。 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 经济法关注的核心和重心是市场秩序,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 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 行政法体现的是国家利益。 经济法更多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和行政法并立同行,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

16、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 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 经济法主要由主场主体法、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准则; 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第四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第四节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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