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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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会的老师就像这个大家庭里的家长,他(她)们慈爱而又严厉,老师们教会我们做人,教会我们学习,教会我们工作。老师对我们的关心与疼爱我们始终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电大合同法论文精选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我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

2、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者租赁权让与。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事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现实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

3、先效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是,往往会表现出位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也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所谓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不动产上的财权变成证券形态,具体地说,是将对土地及建筑物之财产权,由直接支配之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征的证券形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

4、建筑物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所有权的期限化。在物权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所有权的期限化。所有权的期限化,又称为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出的一种不动产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点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再生前或死后转让。生活是复杂、多变和发展的,而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者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物权和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债权的固有性质侵入物权和物权个固有性质侵入债权,已及二者在特定情况 发生性质上的模糊乃至二权混溶、竞合的现象,这

5、只是合同法与债权法在局部领域或某些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特殊现象。我们不能就此否定物权与债权存在基本的区别。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面对两权融合渗透的问题,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法律上依旧留有真空,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两难。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版,第17页。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7月第2版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5月第一版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版,第148页。 高富平:物权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3页。 时间如白驹过隙,弹指间,我已在学生会工作了一年。这其中有酸有甜有苦也有辣,然而这就是生活,过于平淡倒显得无味,酸甜苦辣俱全方能体现出人生的多彩,方能值得回味,方能使人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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