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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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2、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 20号)3、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 94 号)4、企业 登记程序 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 号)5、关于 印发个体工商 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 号)受理机构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注册股决定机构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办理条件申请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已在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

2、局登记。申请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4、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名 称 涉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项目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6、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须由变更前后的出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名;7、变更投资人或投资人姓名的,视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投资人姓名改 变

3、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改名 证明; 因转让 致使投资人 变化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新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继 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提交法定继承文件,新投资人的身份 证明, 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文件;8、变更投资人居所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9、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若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涉及前置审批,应提交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材 料 填 报 应 使 用 钢 笔 、毛 笔 工 整 地 书 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办理

4、程序 一、审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 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二、受理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 张家界市工

5、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 认申请文件、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张家界市工商行政

6、管理局武陵源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传 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决定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 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

7、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

8、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告知申 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 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 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期限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

9、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收费情况 每户每次 100 元, 营业执 照副本每份 10 元。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 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000湘价费字第 23 号)表格下载 http:/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注册股,电话:0744562815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 12:00 下午:2:305:30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3:006:00)办公地址: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邮编:427400在线申报状态查询 http:/更详细内容请见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武陵源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政 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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