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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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使用,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概念,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3、门急诊及住院病人使用管理,Content,4、麻精药品管理的措施,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注意麻药与麻醉药品,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区别,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全程化管理流程,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

2、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管理法第21条,患者配合医院执行相关规定,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患者,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

3、权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一),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二),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重要提示: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

4、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第3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管理机构,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管理规定第4条,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制度,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

5、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管理规定第5条,医疗机构建立制度,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 管理规定第6、7、8条,管理机构和人员人员,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

6、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调配和使用医师培训,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11条,调配和使用药师培训,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部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调配和使用签

7、字留样备案,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管理规定第14、15条,调配和使用药房基数管理,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1:处方标准,调配和使用专用处方颜色,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控

8、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缓释剂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管理办法第23条,1、门急诊患者处方量,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4条,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量,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每张处方

9、限定盒数 每张处方限定规格 每张处方限定天数缩短 出院带药-,处方量的问题,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 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住院患者处方量,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处方量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26条,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量,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管理规定第18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

10、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条例第38条,调配和使用医师,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管理规定第19条,调配和使用药师,注意:药师须签全名,且与签名留样一致,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39条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条例第41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50条,调配和

11、使用处方管理,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第22条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管理规定21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管理规定第22条,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处方量,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12、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管理规定第23条,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管理规定第23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管理规定第24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管理规定第28条 定期检查病区、手术室基数药品管理情况,安全管理病区,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

13、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管理规定第25条,安全管理-批号管理,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第26条,安全管理处方管理,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管理规定第27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管理规定第29条,安全管理-安瓿、废贴回收,三、普通门急

14、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管理规定第30条 注:1、知情同意书中有要求 2、回收登记-专册登记,药品收据一式两联,安全管理药品回收,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

1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印鉴卡管理规定第2、6、7条,采购、储存购用印鉴卡,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管理规定第9条,采购、储存采购,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管理规定第10条,采购、储存入库验收,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管理规定第11条,采购、储存入库验收,三、普通门急诊患者及住院使用管理,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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