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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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第一篇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活动。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如探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内容:(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3)、界定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4)、受理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5)、征收探矿权使用

2、费;(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管理;(7)、管理有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出让;(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保证探矿权人有适当的范围进行勘查,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范围过大,国家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了规定。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国家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以1X1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纳入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除石油、天然

3、气勘查为7年外,其余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矿产勘查工作程序的划分: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1)、预查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高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的矿产资源。(2)、普查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

4、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3)、详查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实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4)、矿产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后,经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的形态、产状、大小、空间位置和矿石质量特征,详细查明矿体开采技术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四、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5、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五、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

6、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矿权;(6)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7)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8)对探明的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保留;(9)将探矿权依法转让;(10)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

7、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7)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筒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六、探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取得。对于铜、铅、锌、铝土矿、钼矿、金矿、银矿等高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且在探矿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探矿但未获得探矿成果,以先申请者先依法

8、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对于煤炭、铁矿、石膏、石墨等低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仍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度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

9、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款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或年检时缴纳。七、探矿权的变更、保留、延续和注销登记(一)探矿(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权变更登记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二)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的,可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可以

10、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最长保留期为6年。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但仍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三)探矿权延续探矿权人在履行了探矿权义务的基础上,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探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四)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

11、,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即为探矿权注销。八、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必须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资金下限由法律规定的,具体是:第一个勘查年度不少于2000元/年;第二个勘查年度不少于5000元/年;第三个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以后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九、探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12、 (5)、勘查工作计划,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这么文件及工程布置图等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乡镇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探矿权设立后,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相关工作。 探矿权人开始勘查作业时,应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股室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情况及时上报。乡镇国土所协助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协助开展一下主要工作:(一)年度检查主要内容(1)探矿权人在勘

13、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2)资金投入情况;(3)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现场调查;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本辖区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按规定上报。(二)探矿权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在探矿权检查时,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下列材料进行清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 矿产资源勘查本年度野外事故情况;(2) 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第二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受上级部门委托参与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

14、量工作登记有关工作。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础知识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矿产资源管理概念: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度,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二)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

15、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液、气态的自然资源。”(三)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168种:1、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沥青、铀、地热等11种)。2、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金、银、钼等59种)。3、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磷、水晶、石膏、宝石、大理石、花岗石、砂石、粘土等92种)。4、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气、二氧化碳气、氡气等6种)。目前我县已开发的矿种主要是铁、硫铁、瓷土矿、叶蜡石、普通萤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共九种矿产。(四)采矿权、采矿权人1、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2、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矿区范围面积是指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3、矿区范围保留: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权范围到领导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规定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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