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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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2014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I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3 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 4 6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 8 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10 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 13 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15 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 1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

2、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格式 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 1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格式 21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 22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 23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 24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送达回证格式 . 25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询问笔录格式 . 26 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 27 参考文献 . 29 条文说明 . 30 SF/Z JD05000012014 III 前 言 本技

3、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 辽宁天华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天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家豪司法 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周柯生、韩峰、倪雪梅、杨台英、崔春芳、郭耀庭、沈敏、朱淳良、周子 义。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SF/Z JD05000012014 IV 引 言 为规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 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 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服务诉讼活动, 平

4、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部(委)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 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5、第95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并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1 范围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造价类的司法鉴定,不适用于军事、抢险救灾等有特 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诉前鉴定和非诉鉴定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除应按本技术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 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技术规范。 2.2.1 GB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2.2 GB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2.3 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规程。 2.2.4 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标准、规范、规程。 2.2.5 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指导性

7、计价依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3.2 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的活动。 3.3 委托人 principal 在诉讼活动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机关。 在诉前和非诉活动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的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或其 他主体。 3.4 SF/Z JD05000012014 2

8、司法鉴定机构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5 司法鉴定人 judicature appraiser 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3.6 鉴定资料 material of appraisal 经委托人质证认可或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3.7 建设工程质量 construction quality 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 保护

9、、建筑节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 3.8 现场勘验 site survey 在委托人组织下或经委托人同意, 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 凭借仪器设备及专用 工具对受鉴项目进行观察、查勘(包括查询、查档、访问) 、检验以及收集证据的活动。 3.9 建设工程材料 construction material 建设工程所用材料、制品、构配件及设备。 3.10 检验 test 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物理、化学现象、工艺过程等的 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注:有时称为检测、试验、测试。

10、3.11 抽样 sampling 取出物质、 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或校准的一种规定程序。 抽样也 可能是由检测或校准该物质、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的。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 ,样品可 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定。 3.12 受鉴项目 project to appraised 根据委托人所委托的鉴定事项应鉴定的工程项目。 3.13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 检测、分析、复核验算

11、、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3.14 既有建设工程 exist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已存在的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3.15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judicature appraisal for construction cost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SF/Z JD05000012014 3 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 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3.16 计价依据 basis of valuation

12、 运用科学、 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 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 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价格指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 3.17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 3.18 司法鉴定文书 judicature appraisal instruments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 性

13、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4.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 4.1.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 4.1.2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 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容。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按照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或暗示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 4.1.3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

14、鉴定资料(格式参见附录 A),可根据受理鉴定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4.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受理 4.2.1 委托受理 4.2.1.1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 应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鉴定机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明确,提供的鉴定资料经过质证的鉴定委托,应予以受理。 4.2.1.2 对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 的,可以受理。 4.2.1.3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 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不能及时作出受理的,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或其他方

15、式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在 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 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4.2.1.4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司法鉴定人如发现委 托鉴定事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或者难以鉴定时,应向委托人释明。 4.2.1.5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SF/Z JD05000012014 4 a) 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 鉴定资料未经过质证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

16、合理或者违背行业和社会公德的; d)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 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 g) 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第 5.20.3 条规定的; h)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4.2.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 4.2.2.1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协议书(格式参见附录 B)。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 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b)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 c) 鉴定项目; d) 本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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