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小学教职工代表 大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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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代表大条例实 施 细 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 权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 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 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 、新工法和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暂行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以下简称教代)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 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坚持

2、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 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 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议经费、教职工代 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 、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 伍建设、重大投

3、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 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 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 长颁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 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 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 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 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 教代的决议经大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

4、执行教代决议。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行使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的 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教代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 代表大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的监督。教育 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 务。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 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 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

5、规定程序补选代表。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 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 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 六十以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 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 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 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个文明的建设;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 的规章制

6、度和职业道德;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治 素质。能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 办事公道,顾全大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议案和提案、有就大的各项议程 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 代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 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

7、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组织的活动及议,认真宣传、贯彻大决 定,完成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 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社公德,提高业务 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为 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 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议。第四章 组织制

8、度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时,选举大主席团主持议。教代主席 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组织大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选举; (五)草拟大决议;(六)处理大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 议。每次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的选举 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或 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 开议。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的议题,应由校

9、教代工作机构根据学 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再提请大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 贯彻,未经代表大同意不得修改;每次大召开前,由工向全体教 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答复的 情况,应向下次大报告。教代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并接 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 代表组在大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大,协助大安排代表的活动; (二)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发言;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主席团

10、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组在大闭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精神,协助党政制订贯彻大 决议的措施; (二)参照第七条,对本单位权限内的事务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 (三)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民 主管理业务知识,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四)接受校教代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福利工 作、经费审查工作、文体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其人选由校工委员 和校教代中工作任务相近的委员组成。 各专门委员相应参与行政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活动并实行民主监 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对教代负责。 第二十四

11、条 教职工代表大闭期间,遇有急需临时解决的重要 问题,由教代常委召集代表组长、专门委员负责人联席议协商 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议内容,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或其他人员参加联席。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委员为教代的工作机构,在党支部领导 下,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筹备工作和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 和整理提案;提出开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校支部批准; (二)大闭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精神;督促检查大 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 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负责人联席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

12、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 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做好教代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工员代表大与教代届期一致,代表合一, 代表都为常任制。新一届工委员的候选人一般应推荐为教职工代 表大主席团成员。 校工主席、教代主任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工承担教代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 费和其它条件。教职工代表大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由行政解决。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教代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有权 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校教代接受上级工的指导。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代。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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