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高考浙江省英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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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010-4-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 (晋教基20104号)和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教基200835号)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育厅基

2、础教育处具体负责,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省电教馆配合,各市教育局基教科(处)具体实施。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 ,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统一考试部分。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第二章 考试机构与工作人员第六条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教、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

3、业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平考试办” ) ,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事务。第七条 各级水平考试办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考试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应采取回避措施。第三章 考籍注册第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凡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管理系统 ”)中注册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借读的学生应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考试。第九条 新生入学,学校须按山

4、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按照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统一要求,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基础信息,并组织学生进行规范的数码照相。经市教育局基教部门审核无误后,由省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如学籍没有变更,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凡符合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新增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相应年级的准考证号的尾号后继续编排,不得填补空

5、号。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空号,不再启用。考生参加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电子管理系统”)中进行。市、县、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设定的工作流程,从“电子管理系统”中导出考生基础信息、检查考籍(学籍)变更情况,填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信息表 (附件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简况表 (附件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表 (附件3)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预订单 (附件4) 。 各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考籍管理、考试报名费收缴、学生基础信息核对等项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 4月底前,各市水平考试办通过“

6、电子管理系统” 汇总各考点报考情况,做好检查复核统计工作,及时将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信息库、考籍变更表、报名简况表、试卷预订单、编排考场情况等材料报送省水平考试办,并上缴考试报名费,同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在省水平考试办确认所有信息后,由市水平考试办负责准考证的打印、签章,并将准考证发放到各高中学校,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市水平考试办审核补发。第四章 命题、制卷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一考试的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政治、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等8科的必修课

7、程。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在省水平考试办直接领导下,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实施(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 (命题工作细则见附件5)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标准 (其中信息技术由省电化教育馆负责) 。报省水平考试办审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负责(其中信息技术试题和题库由省水平考试办和省电化教育馆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查

8、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试题的难易度适当,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布比例合理,梯度适宜。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第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和省电化教育馆每年按照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全省范围内物色骨干教师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资格:(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 (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 (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 (4)易于合作,身体健康。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工作协议,并由公证处进行保密公证。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

9、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命题在国家规定的保密场所进行,入闱人员全封闭,直到考试结束。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命题工作人员守则 (见附件6) 。 第二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考试科目试卷(试题卷和答题卷)的印制、制卷厂家的选定、印刷试卷的监控等工作由省水平考试办负责(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细则见附件7) 。信息技术采取由省统一组织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测试方式(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9) 。第五章 实施考试第二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实施由各市水平考试办按照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见附件8)负责组织。第二十三条 学业

10、水平考试以市、县(区)为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为该考区第一负责人,并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织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各考区设若干考点。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混编考场;如区域内混编考场确有困难的,或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但必须由外校教师监考。信息技术课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由外校教师监考。第二十五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恪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见附件11) 。第二

11、十六条 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巡视员。监考员与巡视员由各市、县水平考试办聘任。监考员和巡视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巡视员职责 (见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省、市、县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区考试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公布。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水平考试办。第三十条 副题的启用:1、由于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市、县水平考试办未能及时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市、县

12、水平考试办必须及时上报省水平考试办,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补考。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县、市水平考试办必须立即报告或联系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水平考试办。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并宣布此次考试结果无效。经省水平考试办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省水平考试办确定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并负责提供副题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第六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公布第三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省水平考试办统一组织,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

13、省水平考试办为各市提供省命题的7个学科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水平考试办集中进行。各市教育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门人员集中评卷、登分,严格按照学业水平考试阅卷工作管理细则 (见附件10)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第形式呈现。按照所有考生成绩分布划分为 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由省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的成绩评定以市为单位划分等第。其中排名为前20(含20% )的考生为 A,前60 21 (含60% )的考生为 B,前9561(含95%)的考生为C,96%以后的为 D。学生每科目考一

14、次,成绩为 D 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合格(C) 、不合格(D)两个等级。补考工作由学校组织。第三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由市水平考试办进行成绩汇总和等级划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原始成绩和等级报省水平考试办,省水平考试办通过审核后确认考生成绩等级,并打印考生成绩单下发到各市。第三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水平考试办审核后公布。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省、市要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指导教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第三十五条 成绩公布的同时,省教育厅将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编制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

15、告 ,公布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校,充分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导向功能。第三十六条 每年学业水平考试结束,省教育厅按一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答卷,进行试卷抽样分析,并将抽样分析结果提交命题组,评价试卷质量,改进命题工作。第三十七条 所有数据处理结束后,省水平考试办将当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导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库,并导入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电子管理系统,按年级以市为单位刻录光盘备份(一式两份) ,贴好标签,写上文件名、备份日期后存档。第七章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包括:考试信息管理、考籍管理、成绩管理、

16、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与等级、试卷分析及评价报告等。各市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考试信息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同时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有关考试信息。要及时对本市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教育厅报告考试信息。第四十条 考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籍档案,办理考籍变更手续。考籍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统一管理,各市、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按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第四十一条 成绩管理包括建立成绩档案,成绩变更,出具成绩证明等。省教育厅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负责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审核、调整、转化。各市要建立考生考试卷面分和等级档案。凡因转学、升学、招工、参军、出国留学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关文件和市水平考试办证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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