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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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二一七年四月,社会救助八大类,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医疗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 教育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二、低保边缘户,三、特困人员供养,四、医疗救助,五、临时救助,六、监督管理,一、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不能享受低保的家庭,家庭收入,01,02,03,04,低保金的计算,低保申请审批程序,05,06,07,08,申请材料,动态管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我区现在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为750元/月,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的城乡家庭可以申请低保。,01,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02,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 ;,2、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不能享受低保的家庭,03,(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

4、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

5、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 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

6、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 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

7、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04,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七)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 (

8、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

9、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五)廉租住房补贴; (十六)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家庭收入的计算(一),(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照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出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四)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

10、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出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

11、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凭有效凭证,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照

12、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应将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计入其家庭收入。 (十一)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13、,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家庭收入的计算(二),05,低保金的计算,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一),(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特殊对象低保金

14、计算(二),(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已取消)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三),(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已单列补贴,不再上浮)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残疾人

15、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增发低保标准20%低保金的规定取消,第三项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0%发放低保金调整为按100%发放低保金。,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四),(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通常称为单独进线,06,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

16、光荣证; (二)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07,低保审批程序,户主申请,书面申请 身份证 户口本 家庭成员 收入证明 等材料,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15个工作日),一榜公示 (5个工作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区民政局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收入是否正确、条件是否符合(10个工作日),二榜公示(5个工作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低保金,社区(村)接收、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打卡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街镇社会救助 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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