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终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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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合同终止说明采购合同终止说明篇一:终止采购合同篇一: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供需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签订地点:南昌协议签订时间:XX 年 10 月 10 日供方:需方:供需双方于 XX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 ,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供方向需方供应 2 台 pc220-8 液压挖掘机、东空破碎锤、破碎锤管路及备用阀。现由于供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 的约定,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鉴于供需双方之前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需方考虑到供方切实的难处,经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XX 年

2、月 日签订的 。第二条:供方应当将需方所寄给供方合同原件(一式五份)返寄给需方销毁。第三条:因解除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供需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第四条:该协议自供需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该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买卖合同也随之正式解除失效(含买卖合同传真件) 。第五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方: 需方 代表人: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日篇二:终止购销协议书终止合同协议书甲方(购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一事一议办公室地址:思恩镇桥东路 157

3、号 电话:0778- 负责人:乙方(销方):环江都川狮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川山镇都川村 电话: 负责人: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XX 年 6 月 30 日签署了水泥购销合同 (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供货水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水泥购销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1、甲方向乙方提出:即日(XX 年 10 月 11 日)起,甲方停止采购乙方的水泥并停止支付已采购水泥款项。2、根据水泥购销合同第十项第二点乙方责任中“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销方自行处理,并赔偿给一

4、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一项,乙方需承担以下责任:(1)乙方立即召回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已采购的水泥;(2)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屯(人工、材料等)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负责协助和监督;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 水泥购销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二、承诺与保证双方约定,在乙方履行了上述全部责任赔付义务后,甲方不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乙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附件:水泥购销合同甲方:乙方: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盖章日期:XX 年 月 日 日期:XX

5、年 月 日篇三: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备考资料: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

6、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 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 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

7、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 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 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

8、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篇二:终止采购合同的必要条件篇一: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2) “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 “服务”指根据

9、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8) “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9)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0)

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 “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2) “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3)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4) “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15) “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

11、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2.技术指标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交货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5.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十)日内按照政府

12、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

13、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包装要求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伴随服务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

14、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质量保证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0.质量保证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

15、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 9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

16、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1)设备经过 1 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2)初验后,设备经过 6 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 3 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 7*24 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4 小时内到达现场。(5)保修期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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