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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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 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 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 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 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

2、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 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 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 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 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 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 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

3、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 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 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 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 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 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

4、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 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 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 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 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 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

5、是 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 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也 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 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任意撤销赠与的问题 赠与人在未交付之前可以撤消。 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以撤消。 根据是合同法第 186 条。 还有根据合同法第 195 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 显著恶化的,已经影响到其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不再履行, 且不受 186 条

6、规定之限制。 规定赠与人可以撤消的法定情形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 合法权利 合同法192 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况的,赠与人可以 主张撤消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 3.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主张撤消 赠与。在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撤消权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什么样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况,则 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7、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如果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侵 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 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 篇二: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 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 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 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 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

8、法第 186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 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 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 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 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 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 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 与的 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 形成权

9、,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 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 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 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 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 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 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 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 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 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

10、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 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 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 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 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 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 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 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

11、人均不得撤销 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 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 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

12、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 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小编整理 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赠与合同可 以随意撤销,只要发生在财产实际交付之前,但是具有扶 贫、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同时经公证后的 赠与合同也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 所帮助,谢谢浏览! 篇三: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篇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 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

13、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 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 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 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 参照适用效力。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 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 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 第条第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在其

14、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 意可以撤销的。篇二:1 法律特征 1 法律特征编辑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 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 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 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 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 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 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 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

15、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 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 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 同法第 44 条、1999 年 12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9 条的规定,赠与 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2 相关规定编辑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 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

16、偶、父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 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 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 下资料: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 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XX144 号)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 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原件) 。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 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 件) ,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 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 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 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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