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不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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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不公证赠与合同不公证篇一:赠与合同不公证篇一: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有哪些情况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赠与、无偿赠与特定亲属、无偿赠与抚养人、无偿赠与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所以这四种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的,不用再交公证费。还有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那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财税XX1

2、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篇二: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本处已受理你的赠与合同公证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告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

4、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 ,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五、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赠与附义务的,受赠

5、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赠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

6、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

7、)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以上告知内容已提请当事人阅读,当事人阅后并在本告知书上签名或盖章。赠与人:受赠人:篇三: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孙海涛律师在代理一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辩论要点主要引用司法部在一九九二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规定,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情回顾:二零零三年九月,王辉的父母与王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门面房一间 100 平方米赠与王辉,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二零

8、一二年一月和五月,王辉父母先后去世。王辉父母去世后,王辉的姐姐王某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的门面房。王辉出示父母生前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公证书,其姐姐不认可。王辉将其姐姐王某起诉到西城区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同时引用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无效。 孙海涛律师作为原告王辉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

9、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合同自赠与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房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无关,且本案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公证,被告王某无权主张撤销。孙海涛律师还认为,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本案中,被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赠与公证细则 ,而赠与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

10、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此可见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不能对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所以, 赠与公证细则不能作为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依据。孙海涛律师最后指出: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范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才是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其性质为管理性规范,是指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赠与合同的生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

11、效力,被告主张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最后西城法院判决:赠与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篇二: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赠与人有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性;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的并为法律允许的财产。赠与人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

12、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 186 条,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之性质采诺成性应无任何异议。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之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 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

13、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 186篇三: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有哪些情况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赠与、无偿赠与特定亲属、无偿赠与抚养人、无偿赠与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所以这四种不需要提交公证书的,不用再交公证费。还有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那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财税XX

14、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5、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篇四: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赠与公证细则不能对抗合同法孙海涛律师在代理一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答辩及庭审辩论要点主要引用司法部在一九九二年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规定,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情回顾:二零零三年九月,王辉的父母与王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 ,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门面房

16、一间 100 平方米赠与王辉,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二零一二年一月和五月,王辉父母先后去世。王辉父母去世后,王辉的姐姐王某要求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包括本案的门面房。王辉出示父母生前与其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公证书,其姐姐不认可。王辉将其姐姐王某起诉到西城区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同时引用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无效。孙海涛律师作为原告王辉的代理人,发表代理词,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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