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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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物 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

2、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

3、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

4、法定。所谓物 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5、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概述 所谓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根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可以采用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二、确认物权请求权 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6、,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三、物权请求权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

7、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所谓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所谓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

8、第三人的问题。,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第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形式。,二、交付的特殊方式 (一)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 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二)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

9、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 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三)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

10、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四、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

11、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谓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就是指由一个登记机构统一负责有关不动产的登记事务,并在登记范围和登记规则、程序等方面实现统一。 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从各国物权法规定来看,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三、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一)更正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

12、进行更正的登记。 (二)异议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三)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四、登记机构的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十四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

13、使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4、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 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三、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 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收益权 是所有权

15、的一项重要的权能。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 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收益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确定。 收益权也可以基于合同来确定。,四、处分权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16、,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收益。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

17、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 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 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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