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增值税免税同一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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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代理增值税免税同一合同备案货运代理增值税免税同一合同备案篇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时间: XX-08-25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XX 年第 42 号,以下简称公告 ) 。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及管理要求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免税范围(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XX106 号,以下简称财税XX106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XX1

3、06 号文件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二、免税备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 XX 年第 10 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备案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 ;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4、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 (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 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备案程序1、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公告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方可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2、符合公告免税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的备案期限为 XX 年 9 月 1 日起。3、为统一免税备案资料,原已按财税XX106 号文件规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5、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重新办理备案。三、管理要求(一)免税期限自 XX 年 9 月 1 日起,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财税XX106 号文件和公告免税规定的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XX 年 9 月 1 日前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二)资金结算财税XX106 号文件和公告规定的“金融机构结算”应通过对公帐户结算。包括: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业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和现金支付不得享受免税。(三)应税免税划分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同一笔提(运)单下

6、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政策。2、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且 36 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3、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 、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否则,应就全部服务收入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1)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应分别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合同;(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3)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

7、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无法单独划分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四)发票开具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放弃免税,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后续管理1、享受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免税的纳税人,每月应将发生的免税业务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见附件 2)的要求逐笔填写并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一致。2、纳税人应按月留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涉及相关的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

8、规定处理。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相关附件:附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xls附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xls篇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17 浏览次数: 81 字号: 大 中 小 视力保护色:税范围界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XX10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值税。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

9、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算。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42 号)规定,自 XX 年 9月 1 日起,试点,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

10、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 0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范围界定原则XX 年 9 月 1 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备案要求要求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已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1、备案的无须重复备备案的纳税人应在 XX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从 10月 1 日起(申报所属期为 9 月) ,纳税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免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人或业务类型,选择部放弃免税。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

12、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算管理要求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人同时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纳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反映收入构成明细,不得混淆收入项目及类型。税额划分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3、额的,按照下进项税额: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资料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提(运)单(或复印件) 、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 ,包括委托人、合同编号、提单号、发票号码、航次车次、起运地、目的地、国际核查。篇三:免税备案免税备案免税备案是指为了享受到免征某某税种的优惠政策,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目录1 涵义2 引申3 历史涵义免税备案是指为了享受到免征某某税种的优惠政策,预先在主管机关

14、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1引申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XX】106 号财税(XX)64 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XX 年第 52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刚公告 XX 年第 22 号备案机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登记国家税务局:退、免税备案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税备案的相关问题解析1、问“哪些行业需要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RTF:RTF 根据最新财税【XX】 106 号文,纳税人提供以下的跨境服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

15、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

16、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b.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2、问:免税备案提交材料的要点有哪些?RTF:备案审核关注点在合同,所以 RTF 专家提示与外方的合同拟定时,除了考虑合同双方,一定要充分考虑主管机关对合同认定的考察情况(详见百度百科“技术合同认定”一文);另外无论您是退税还是免税,合同、收入、银行进账,相应的税金一定要清晰且对应;税局受理退税或者免税的前提一定是经由第三方(商务或者技术市场)备案认可后,为了最好的风险控制,RTF 专家提示您,一定要先完成备案再办理退税或者免税的认定3、问:营改增之前 ITO,BPO,KPO 所享受免税的企业是否可以顺延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 RTF:依据财税【XX】 37 号文,附件一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可以确定,原 64号文中的“ITO、BPO”对应 37 号文中提及的“信息技术服务” ,而原“KPO”对应“研发和技术服务” ,二者均属于现代服务业。国税总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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