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工合同解除提前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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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用工合同解除提前几天试用期用工合同解除提前几天篇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对它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层意思:(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平时叫无理由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叫做预告辞职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条件和理由。只要劳动者不想干了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

2、方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劳动者必须要通知用人单位。要让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关于如何通知, 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它形式都是可以的。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所谓提前三天,就是规定了劳动者不可以在提出解除的当时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要等到三天后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3)劳动者按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这种辞职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就不是违约,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兵篇二: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今年初,贺先生

3、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

4、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 ,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

5、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

6、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

7、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

8、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9、;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结论单” ,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不足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篇三: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

10、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平时对这一问题的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往往使得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劳动者诉诸法律,用人单位便无法提供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何避免这一法律风险?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同时在进行试用期考核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的职位要求往往只是一些基本的岗位要求,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告知考核标准

11、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制度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内将如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劳动者最终录用将以什么作为客观依据。三、实行背景调查用人单位也可以对新进员工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由于尚处于“试用阶段” ,所以相对于通过了试用期正式录用后的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在解除的程序上还是理由上,还是比较“宽松” ,但用人单位该“做的功课”还是要认真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的产生。同时,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12、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了。(郭)篇四: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七大常识试用期总让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转正?公司延长试用期怎么办?公司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吗?试用期期间能请假吗?在试用期离职的话,应 该提前多长时间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万不要因为身在试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问,什么都不敢争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着要开始一段新的试用期!Q1: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3、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HR 总监:在早先前某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试用期超过 6 个月的有 6%。但具体计算试用期,还是要依据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期限来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不满”不包含本数。即,若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可约定为二个月,但不 能超过二个月。需要注意的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还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

14、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Q2:试用期内如被公司调岗,还要重新设置试用期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R 总监:试用期是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协商确定的,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 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如果因为调换了部门,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的话,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 算,而是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Q3:总公司、子公司的试用期是通用的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R 总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 再设立试用期。同样,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新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的,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可以设立试用期。 但要注意,关联公司中,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Q4: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根 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

16、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HR 总监:依此规定,劳动者若是想在试用期内“跳槽” ,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 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铺盖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头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不过依据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Q5:试用期内公司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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