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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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起诉状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起诉状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解除 XX 年 12 月 2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元,其中有首付款元,余款元被告应在 XX 年 2 月 6 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 XX 年10 月

2、 31 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金水区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月 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 1957 年 9 月 7

3、 日,住济南市历*1 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女,汉族,生于 1957 年 4 月 9 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电话:0531-*。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以购房款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

4、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 年 5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 20 平方米) ,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4 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 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

5、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篇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1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将房屋

6、返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5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 2 单元 16 层 1602 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其中,被告应在 XX 年12 月 26 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元,剩余元购房款被告应在XX 年 2 月 6 日向原告全部支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元,

7、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 日篇四:【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8、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 年 6 月 10 日)逾期 7 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 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

9、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 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 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XX 年 10 月 31 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导致至今 XX 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

10、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XX 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 XX 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 邵公庄新区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年

11、6 月 10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篇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起 诉 书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 年 01 月 24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 年 08 月 10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28 号 210 号楼 16 层 1908A 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 XX00 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 年 7 月 25 日,原告经

12、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28 号210 号楼 16 层 1908A 的房屋买卖合同 ,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 50000 元。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 XX 年 8 月 25 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 XX00 元.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

13、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 日期:篇六:商品房买卖-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付洋,女,1983 年 12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兰天路 1 号 1 栋 25 号。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倍特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子飞工商登记注册号:成工商(高新)字 17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元。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 请求判令由

14、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先后于 XX 年 5 月 5 日和 XX 年 10 月 28 日分别 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双流县华阳镇华龙大桥侧的戛纳印象.欧洲商业公园 A 幢227 号 和 3 幢 223 号商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 的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A 幢 227 号的交房日期为 XX 年 9 月 30 日,被告交房日期为 XX 年 6 月 30 日,逾期 273 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的违约责任。2

15、、3 幢 223 号约定交房日期为 XX 年 3 月 31 日,被告交房日期为 XX 年 6 月 30 日,逾期 91 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原告交清全部资料、各项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 365 日内(XX 年 6 月 30 日已交付资料、缴付各税费) 。1、A 幢 227 号实际办理时间为 XX 年 8 月 1 日,逾期31 天,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2、3 幢 223 号实际办理时间为 XX 年 6 月 26 日,逾期361 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元。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元。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还应承担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权属登记”既包括房屋产权证登记,也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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