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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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状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解除 XX 年 12 月 2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元,其中有首付款元,余款元被告应在 XX 年 2 月 6 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 XX 年10 月 31

2、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此致金水区区人民法院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月 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 1957 年 9 月 7 日,住

3、济南市历*1 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女,汉族,生于 1957 年 4 月 9 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电话:0531-*。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以购房款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

4、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 年 5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 20 平方米) ,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4 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 XX 年 5 月 1 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

5、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篇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起诉状 1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XX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6、。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61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XX 年 12 月 26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5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 2 单元 16 层 1602 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其中,被告应在 XX 年12 月 26 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元,剩余元购房款被告应在XX 年 2 月 6 日向原告全部支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元,经原告多

7、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 日篇四:【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二、请求

8、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 年 6 月 10 日)逾期 7 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 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

9、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 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 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 XX 年 10 月 31 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导致至今 XX 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

10、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XX 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 XX 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 邵公庄新区 22 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 XX 年 10 月 31 日至 XX年 6 月

11、10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篇五:解除买卖合同诉状篇一: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 96000 元,利息人民币 元(截止 XX 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年 3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jchXX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2 吨 dw 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96000

12、 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XX 年 3 月 21 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 XX 年 3 月 29 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 ,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 XX 年 5月 23 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 XX 年 5 月 29 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

13、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 XX 年 5 月 24 日、XX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 ,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元货款。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XX 年 7 月 16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

14、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8 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 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XX 年 7 月 23 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 4 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 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X 年8 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

15、了上述货款,截止 XX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 ,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 元的发票。余款 32250 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 50000小时相差悬殊。XX 年 11 月 21 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 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24000 元,而 pd46n2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 8500 元。故此我们认为: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元。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 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 小时使用寿命) ,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 25000 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 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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