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厂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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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材厂转让合同石材厂转让合同 篇一: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 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 转让方:海南叠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遵谭石材加工 厂(下称甲 方) 受让方:(下称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就甲 方所有的石材加工厂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 商达成如下条 款,以期共同遵守。 1、 转让标的: 1-1 甲方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用潭村附近的 遵谭石材 加工厂,包括现有的一整套石材加工机器设备、变压 器、水电设 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办公室和加工厂场地所占土 地面积约 12 亩。 1-2 详细的财产有:组合锯 2 台;龙门锯 1 台;切边锯 2 台;磨光 机

2、 2 台;3T 叉车 1 辆;行吊车 1 台;供电变压器 1 台 (线路完好) ; 办公室 1 间、工人宿舍 3 间;卫厕 1 间;无锈钢水塔 1 个;其他 附属配套设施若干;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 12 亩, 具体四至 为东至粪合鱼塘,西至蔡泽瑞园界,南至公路边,北 至王扬甫园 界; 1-3 甲方保证上述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加工厂场地 所占土地为 1 / 3 甲方享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均不设任何其他限定 权利,也没有 任何纠纷,乙方对上述财产的现状已查看、试验。 2、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石材加工厂总价款为人民 币壹佰万 (10,000,000)整,该款包含所

3、有设备、设施及土 地使用费等 在内。 2-2 签订本合同后日内乙方将上述转让款汇入甲乙双 方共同进 行公证提存的公证处的账号中,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将所转 让的石材厂加工厂交付给乙方后 日内甲方凭确认的 交付清单由 公证处付款给甲方。 2-3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协定的公证 处办理公证 提存业务,费用由 双方平均分担或由 方负担。 3、 石材加工厂转让的交付 3-1 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由甲方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 遵龙公路 涌潭村路旁(粪合塘)即石材加工厂内进行清点交付。 3-2 交付后加工厂遗留的石毛料及成品料由方处理, 所得 款归 方。 3-3 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在交付清单上进

4、行签字确认, 双方各执一 份,甲方凭交付清点请求公证处付款。 3-4 乙方的款项存到公证处的帐中后 日内甲方须与 乙方进行交 付。 4、 2 / 3 石材加工厂交付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4-1 交付前加工厂所负的所有债务及税费等均由甲方 承担,甲方保 证交付前已全部结清,交付前的债权属甲方。 4-2 交付后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5、 其他权利义务 5-1 乙方受让石材加工厂后,在经营过程中如需甲方协 助办理相关 的政府部门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5-2 乙方受让的石材加工厂所占范围的土地,如今后 政府征用,所 得土地补偿款等全部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请求, 甲方表示 自愿接受。 6、 违约责

5、任 6-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公证处账户中后,甲 方未能按照 本合同交付加工厂的,每逾期 1 日按万分之三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5 条的约定,今后政府征用该土 地时不配合 乙方向相关部门主张土地补偿款等,导致乙方损失的, 应向乙方 支付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数额二倍的违约金。 7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X 年 月 日 3 / 3 篇二:石材厂转让协议 石材厂转让协议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

6、 以下合同: 二、转让石材厂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浩锐石材厂及其所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包括 砂砾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承包期限不变。 承包期到 XX 年 10 月 31 日,承包期满后,机制砂生产线自 动归还乙方所有。 三、债权、债务处理 因甲方转让厂子遗留的一切债务、债权由甲方自行承 担,与乙方无关。 四、转让费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其他: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 年 月日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为保障浩锐石材厂正常生

7、产、运转、经营,甲方巩国 忠将浩锐石材厂壹佰陆拾万元整转让乙方王小华经营,王 小华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壹佰陆拾万元后。王小华将浩锐石 材厂无偿转让给巩国忠。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 日 篇三:加工厂转让合同 篇一:工厂转让合同(样本) 样本) 合同内容: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以下简称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转让经居间人 _、_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转让 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市_区 _路_号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 附属物件, (详细如后附加税转让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 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

8、件转让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_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_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 _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_万_仟_佰_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 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 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 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 (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 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 乙方前去营业

9、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转让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 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 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 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 (字号)及_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 ,并其 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 本件转让成立后甲方对于转让标的工厂建筑物 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 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 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 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

10、;甲方应无条件应付, 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 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 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 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转让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 人经过订立转让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 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 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 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 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11、本件转让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 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_年_月_日以后则归 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 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自本转让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 _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 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 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 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 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 任。 第十三条 本件转让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转让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转让工厂建

12、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 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转让嗣后不 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如下: _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 身份证统一号码:_ 地址:_ 买方(乙方):_ 身份证统一号码:_ 地址:_ 保证人(丙方):_ 身份证统一号码: _ _年_月_日篇二:石材加工厂转 让合同 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 转让方:海南叠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遵谭石材加工厂 (下称甲 方) 受让方:(下称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就甲 方所有的石材加工厂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经过

13、充分协 商达成如下条 款,以期共同遵守。 1、 转让标的: 1-1 甲方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用潭村附近的 遵谭石材 加工厂,包括现有的一整套石材加工机器设备、变压 器、水电设 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办公室和加工厂场地所占土 地面积约 12 亩。 1-2 详细的财产有:组合锯 2 台;龙门锯 1 台;切边锯 2 台;磨光 机 2 台;3t 叉车 1 辆;行吊车 1 台;供电变压器 1 台 (线路完好) ; 办公室 1 间、工人宿舍 3 间;卫厕 1 间;无锈钢水塔 1 个;其他 附属配套设施若干;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 12 亩, 具体四至 为东至粪合鱼塘,西至蔡泽瑞园界,南至公路边,

14、北 至王扬甫园 界; 1-3 甲方保证上述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加工厂场地 所占土地为 1 / 3 甲方享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均不设任何其他限定权 利,也没有 任何纠纷,乙方对上述财产的现状已查看、试验。 2、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石材加工厂总价款为人民 币壹佰万 (10,000,000)整,该款包含所有设备、设施及土 地使用费等 在内。 2-2 签订本合同后日内乙方将上述转让款汇入甲乙双 方共同进 行公证提存的公证处的账号中,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将所转 让的石材厂加工厂交付给乙方后 日内甲方凭确认的 交付清单由 公证处付款给甲方。 2-3 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甲

15、乙双方共同到协定的公证 处办理公证 提存业务,费用由 双方平均分担或由 方负担。 3、 石材加工厂转让的交付 3-1 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由甲方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 遵龙公路 涌潭村路旁(粪合塘)即石材加工厂内进行清点交付。 3-2 交付后加工厂遗留的石毛料及成品料由方处理, 所得 款归 方。 3-3 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在交付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 双方各执一 份,甲方凭交付清点请求公证处付款。 3-4 乙方的款项存到公证处的帐中后 日内甲方须与 乙方进行交 付。 4、 2 / 3 石材加工厂交付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4-1 交付前加工厂所负的所有债务及税费等均由甲方 承担,甲方保 证交付前已全部结清,交付前的债权属甲方。 4-2 交付后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5、 其他权利义务 5-1 乙方受让石材加工厂后,在经营过程中如需甲方协 助办理相关 的政府部门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5-2 乙方受让的石材加工厂所占范围的土地,如今后 政府征用,所 得土地补偿款等全部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请求, 甲方表示 自愿接受。 6、 违约责任 6-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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