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887670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3.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篇一: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分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分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法律问题分析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 韩宪亮 电话【案例】李某,1982 年到某国有单位工作,1987 年与某国有单位订立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1997 年 12 月 30 日。XX 年 8 月 15 日,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诉称:1995 年 7 月 15 日某国有单位进行岗位调整,让自己在家待岗,自己一直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未安排。故,现在要求认定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单位安排上班,补发 1995 年 7 月至今的工

2、资。某国有单位辨称:李某工作期间生活作风有问题,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导致他人家属多次到单位吵闹,单位对李某进行了批评,并且调整了工作地点,但是李某我行我素,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此,1995 年 7 月 15 日,单位作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告知了李某,李某从 1995 年 7 月 16 日起离开了单位,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 1995 年 7 月 15 日已经解除,因此,李某得要求是无理的,应予驳回。【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有单位未能提供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因此,单位做得出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予撤销,

3、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某国有单位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给李某造成了已经工资损失,故单位应承担应一定过错责任,应补发李某 1995 年 7 月至 1997年 12 月间的生活费 12300 元。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1997 年 12 月 30 日到期,按照劳动法 23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虽然单位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因此,李某要求上班,并支付 1997年 12 月 30 日之后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法理分析】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当

4、履行的一种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记载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表明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凭证。因此,一旦劳动合同的履行以解除或终止等形式结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对于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法未有相应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16 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50、89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5、赔偿责任。仔细分析以上的规定,都是从程序上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一方面,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关系是已经解除还是存续?一目了然,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权利待遇,再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接续等等。关键问题是当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此种劳动关系是存续还是已经解除呢?对此颇具争议。有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的规定,是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衡量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唯一凭证。用人单位不能

6、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则说明双方劳动关系还存续。本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非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唯一凭证。一方面,辞职书、工作交接单、提前结算的工资凭证、公司物品归还记录等均可起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解除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劳动者近期是否到原单位上班,是否向原单位不断主张权利,是否已在其他单位就业等方面来断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XX6 号)1 条的相关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者同,并不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情形,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7、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起草者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P202 页的说明中得到印证。二时效问题(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演变。1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 年国务院令 117 号)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书面申请劳动仲裁。2 劳动法规定,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 60 天内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在如何理解发生劳动争议之日,也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诉讼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将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8、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XX6 号)则区分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分别进行了解释,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纠纷,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日期的,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9、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 客观看待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的申诉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劳动者什么时候提出请求,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者早就离开了单位,一直未享受到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其早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从离开单位超过了一年未申请仲裁,则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篇二:劳动者未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

10、的处理劳动者未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未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就离职如何处理呢?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第二种:用人单位违法。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 条的情况,即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11、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种: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没有提前 30 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劳动者要承担。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

12、手续。篇三:解疑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解疑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案情简介】XX 年 10 月 18 日,张某某到 A 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约定月工资为 2,500 元,试用期三个月内每月 2,000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工作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及休息日加班,A 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XX 年 10 月,A 公司按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张某某工资 910 元;XX 年11 月,A 公司支付工资 2,000 元;A 公司未支付 XX 年 12 月工资。XX 年 12 月 25 日,

13、A 公司通知张某某终结劳动关系。次日起张某某未再上班。 XX 年 1 月 12 日,张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 A 公司以每月 XX 元为标准支付 XX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工资1,747 元、XX 年 12 月 1 日至 25 日加班工资 129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2,000 元、终结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00 元,对张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 A 公司:1、支付 XX 年 10 月18 日至 10 月 30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0 元、11 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500 元、12 月 1 日至 25 日双倍

14、工资差额 6,140 元;2、支付 XX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5日工资 2,元;3、以每月 2,500 元为标准,支付 XX 年 10月 18 日至 12 月 25 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 2,元;4、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 2,500 元;6、支付终结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250 元。 一审期间,张某某诉称,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试用期,月工资应为 2,500 元。A 公司违法终结劳动关系,且未说明理由,应支付赔偿金。一审中,A 公司则辩称,XX 年 11 月 16 日准备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手册上记载张某某正在领取失

15、业保险金,即通知张某某退出失业保险金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均确认三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是 2,000 元,不应按照 2,500 元的标准支付。因张某某驾驶车辆不稳,造成乘坐人员晕车、屡次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未通过试用期,因此终结了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鉴于仲裁裁决后张某某已起诉了,仲裁裁决已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A 公司未向一审法院起诉。 【裁判结论】原审认为,张某某入职时,A 公司即应收取劳动手册,以核对张某某的情况,A 公司并未做到。签订劳动合同与张某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无关联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16、责任在 A 公司,但自用工之日起,有一个月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A 公司应当支付 XX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25 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张某某不存在试用期,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工资。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 2,500 元的标准补足张某某 XX 年 10 月 18 日至 12 月 25 日的工资,并以此为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A 公司通知张某某终结劳动关系,但张某某否认 A 公司在终结劳动关系时说明了理由。在此情况下,A 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理由,且就张某某驾驶技术不佳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 A 公司系违法终结劳动关系,A 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赔偿金。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A 公司支付张某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