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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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如何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如何 处罚处罚篇一: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 招标投标法第 45 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74 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3、。(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 ,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 36 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

5、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而且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 11 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

6、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

7、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四、中标人不签订合

8、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4 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

9、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第 60 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10、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第2 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

11、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

12、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篇二:一、如何合法进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一、如何合法进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二、政府采购违法责任如何界定,依法处理后果是什么? 篇三:中标后合同的签订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13、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具体到项目物资招标,首先要编制并上报该项目物资需求总计划,根据物资需求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周边地区物资的市场详细调查,成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把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填写物资招标采购审批 、编制物资招投标文件并向公司申报招标采购,经公司批准后,由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物资招标的时间并邀公司物资部门、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篇四: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一、如何合法进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二、政府采购违法责任如何界定,依法处理后果是什么?政府采购知识问与答问:政府采购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答: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14、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注意哪些问题?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业绩、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资料或证明;(二)在参加投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法方式谋求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三)中标

15、后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四)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问:对违规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有哪些处罚措施?答: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16、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问:如何看待有些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答:(一)政府采购价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但不排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同一品牌的商品,在某一特定的销售时间和地点的销售价比政府采购价还要低的情况。比如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销售商店为了促进其整体销售额的增加,而对个别商品实行削价销售,如果其削价对象刚好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属同一商品的,则这一商品将会出现比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价格还要低。像这种情况并不鲜见,需要采购人加以理解。(二)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把个别销售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应注意选取数量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商作为比较的对象,还应在同等销售条件下,同等的规格、功能、型号、售后服务和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如果经过这样的认真比较发现政府采购价格的确较高,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质询,由该机构进行初步的调查,再视情况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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