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违约金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878332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9.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合同违约金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担保合同违约金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担保合同违约金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担保合同违约金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担保合同违约金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担保合同违约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合同违约金(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担保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违约金篇一: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核心内容: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法将保管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寄存人因未告知保管人特殊保管措施造成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形以及违约责任免除以及保管纠纷争议的解决。一、违约责任1、 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

2、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

3、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三、争议解决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9ef4f73e87101f69f31951apn=2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亦消灭;主债务的范围如何,保证债务就只能在这一范围内约定。因此,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只能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不完全适用自愿自由的合同订立原则。2.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违约金将导致保证人无法在事后通过追偿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合同的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一方在保证合同中仅负有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但是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从而使自己的

4、损失得以弥补。保证单独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在主债务范围以内,保证人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补偿。事实上,保证人对主债务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已经足可以保障债权人之利益,已经可以实现保证制度的目的。故从法律的目的性解释角度我们不宜支持超出主债务范围约定保证人的责任。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就会在解决主债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后,又出现从债权当事人之间新的利益不平衡。这显然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3.另行约定保证人负担的违约金很可能过分高于债权人遭受损失。一般地,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可以包含主债权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甚至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律师费),已经可以充分而有利地弥补债权人损失,保障债权人利润,并

5、且可以对违约的被保证人、保证人实现一定的惩罚的目的。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另行再约定保证人的违约金责任,则会使债权人得到两份违约金,因而重复获利;相对应的,保证人会承受双重责任,惩罚过重。这显然有违约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以此类推,两份违约金一般会过分高于债权人的损失,于法仍应进行调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篇七: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成立,并有效确认利息及违约金的承担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一百万,并且了借款担保合同 ,但该合同约定借款一个月,利息为 6 万,按照当时的惯例直接把 6 万元扣除的。合同期

6、满后,甲不但拒付欠款,也不认可与乙签订了该合同,更不认可有利息的约定。为此,乙委托我们(何翠律师:)把甲诉至法庭。 代理词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何翠接受当事人乙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诉甲等借款纠纷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组织了相关证据,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本金及违约金(利息),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应当支付本金 100 万元,具体如下:首先、原告向法庭提交的 XX-7-26 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齐鲁银行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7、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本金 100 万元。其次,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是利息,不能从本金中扣除,理由如下:1、 担保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一项虽然未做书面约定,但双方已经达成了利息为 6%口头协议。(1)在原告给被告打款第二天,被告直接给原告了 6 万元,根据担保借款合同第一 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日期是自借款之日起满一个月开始还款,而原被告双方之间未有其他业务往来,也素不相识,双方是经过别人介绍认识的,若说支付的本金,双方不存在利息不符合常理,因此支付的只能是 6 万元利息。(2)刚才出庭的两个

8、证人也证实是他们介绍原被告双方认识的,利息 6 分也是他们一块谈的,该两人的证人证言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 6 万元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是有利息约定的,当时之所以未写入书面合同,就是因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四倍且被告仅用一个月,并答应第二天先支付利息,所以才没有写。民间借贷这是惯例。2、被告以后支付的 5 万等多次款项,都是支付的利息,具体理由如下:在有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9、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3)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

10、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综上,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应当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部分款项是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利息)。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等同于利息。1. 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按照担保借款合同二、2)“甲方逾期不还借款超过十天时,应按合同总额每日 1%x 违约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诉至法律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违约金。

11、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等同于利息。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超出的部分放弃权利,具体理由如下:1. 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担保借款合同二、1、2)第二款“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按逾期时间及金额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损失。 ”(2)同期贷款四倍利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

12、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 6 条规定计息。 ”(3)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4)刚才出庭的证人证实原告是一直从事着投资经营的,借贷给别人的利率也是不低于银行四倍贷款利率的,这也是民间借贷的惯例。若这笔钱不借给被告,同样也可以借给其他人或公司,原告也是可以获取不低于银行四倍贷款利率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13、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根据担保借款合同第二 2)的规定,律师费应当由以上被告承担。四、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

14、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

15、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应当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篇八:履约保证金和合同定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和合同定金、违约金 1、 概念: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定金: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

16、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2、 三者区别: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或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可以约定确定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赔偿额度进行调整。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根据工程合同履行约定分期返还,一般不计利息。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不具有双倍返还或者独立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性质。但是针对履约保证金可以约定双倍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