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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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的债权范围担保合同的债权范围篇一:担保合同的债权范围篇一:保证的债权范围保证的债权范围一、保证的一般范围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3)违约金

2、。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 ,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二

3、、最高额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即保证人在最高额限度内,通过保证合同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同种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不超过事先约定的最高额,例如:b 公司为华南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授信客户,a 公司愿以 1000 万元为限对 b 公司在华南物资集团XX 年所有的因采购钢材所生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不管 XX 年间,b 公司欠华南物资集团多少债务,a 只承担不超过 1000 万元部分的保证责任。三、多人保证的责任承担范围多人保证,即存在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每个保证人需要承担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当存在多人保证时,保证责任如何分担要看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无约定,没有共同约定的,都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篇二:担保合同的种类担保合同的种类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

5、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

6、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

7、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

8、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904bbdf998fcc22bcd10d5epn=2(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

9、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篇二: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概念之辨析龙源期刊 .cn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概念之辨析作者:曲芳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XX 年第 05 期最近在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发现一些银行的合同中出现“权利价值”一词,这是笔者在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中第一次见到,更奇怪的是,这个数值和贷款数额并不相同。因为平时都是以贷款数额或者借款本金作为记载债权数额的依据,现在却出现了“权利价值”这样的新鲜词,而且和借款本金不一致,笔者困惑究竟贷款数额和权利价值之间有什么区别,应该把哪一个作为登记债权数额的依据呢?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法院的裁定结果通常是以他项权

10、证书上的债权数额为限来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这样一来,原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就无法得到优先受偿,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来实现,这使得普遍存在于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失去实际作用,也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这两个现象看似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实则不然,两个现象实质上都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即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为同一概念?有人也许会说,前一个现象并未提到抵押担保范围。事实上, “权利价值”一词的本意就是抵押权的价值,即担保价值,而担保价值和抵押担保范围实质上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一个是从数值上去体现,一个是从内容上去体现。因此,我们只要搞清楚债权数

11、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一回事,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首先,从两者的含义来看。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等,并且在该办法的附件中用说明的形式解释了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和担保范围两个概念。前者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后者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从对这两个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的范围显然大于前者。其次,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早期颁布的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12、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这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被并列列举的,说明两者是不可以划等号的。不仅如此,在后期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里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说明后法肯定了前法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两者的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表明,债权中的利息是不可以纳入本金范围的,因此不难得出,借款金额即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不能等同视之的。再者,从两者在实务中的应用来看。从事过登记实务的人,应该对这

13、样的条款都不陌生:“上述房产的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或者“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篇三:保证的债权范围保证的债权范围一、保证的一般范围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

14、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

15、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 ,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最高额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即保证人在最高额限度内,通过保证合同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同种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范围不超过事先约定的最高额,例如:B 公司为华南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授信客户,A 公司愿以 1000 万元为限对 B 公司在华南物资集团XX 年所有的因采购钢材所生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不管 XX 年间,B 公司欠华南物资集团多少债务,A 只承担不超过 1000 万元部分的保证责任。三、多人保证的责任承担范围多人保证,即存在数个

16、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每个保证人需要承担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存在多人保证时,保证责任如何分担要看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无约定,没有共同约定的,都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篇四:借款合同中债权担保范围篇一: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_,身份证号:_,住所地:_,联系方式:_。出借人:_,身份证号:_,住所地:_,联系方式:_。保证人:_,身份证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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