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转移,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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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孳息转移孳息转移, ,合同法合同法篇一: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总结 一、买卖合同的特点 “三转”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二、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33 条)(一)什么是交付对于动产,交付是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交付是登记。(二)几个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所有权保留:条件或期限满足时交付(HTF134 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交付(HTF140 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时交付(WQF27 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试用买卖:购买或视

2、为购买时交付(HTF171 条) (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特殊动产:法律规定特定动产需办理法定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42 条)所有权保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占有改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风险,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期限届满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在途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HTF144 条) 。一方违约

3、的。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HTF143 条、HTF146 条、HTF148 条) 。四、孳息转移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HTF163 条) 。五、说明HTF 是指合同法,WQF 是指物权法。篇二: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作者: 付英 王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关于买卖合同风险和孳息问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但在一些较权威的著作中有两种说法,即:一是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即使在所有权保留的情

4、况下也不例外;二是风险和孳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宿为准,还有的依动产与不动产而有所区别。请问:究竟应以哪一个为准?答:买卖合同中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5、约定的除外。 ”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注意:对所有权保留,法律仅有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6、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从上述两个条文来看,法律并未对所有权保留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别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另外,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

7、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有些学者认为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显失公平,但目前法律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除上述条文以外尚无特别规定,故认为“不动产即使已交付,但风险仍应由所有权人负担”这一观点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故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基本原则也采交付主义,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是相对应的。应当注意:在合同法通过以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的归属权多采所有权人主义,但现在合同法转采交付主义。也就是说,孳

8、息的归属权一般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移。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即所有权人)所有。例如:甲、乙于年月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次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向甲交付房屋价款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月日,甲、乙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乙将该房屋租与丙使用,并获租金万元,这

9、万元应 归乙所有。篇三: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doc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 133 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 标的物转移原则1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

10、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

11、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 ( 第 51 条 )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二 ) 交付的方式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

12、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 、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 第 140 条 ) 。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 133 、 135 、 140 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3 、现

13、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 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 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二、风险转移合同法第 142 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

14、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 ) 交付主义: 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1 、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 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 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2 、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3 、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 ) 例外1 、第 143 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 、第 148 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 、第 144 条,路货买卖 ;4 、第 145 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 、第 146 条,买受

15、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 ( 第 147 条 )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 149 条 ) 。( 三 ) 不能混淆1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 月 1 日交货,牛款 1800 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 300 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 7 月 1 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2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

16、视如,甲于 5 月 20 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 2 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1) 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 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 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 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 ( 或不作任何表示 ) ,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3 、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三、孳息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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