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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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关系篇一: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

2、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

3、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

4、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篇二: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 摘要: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两项法律行为,这两项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是这两项行为的区别也是非常迥异的,这两项法律行为无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还是在商事法律行为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两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受到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主要阐述这两项行为之间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并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分析两种行为之间具体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

5、词:委托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联系;区别一、委托行为的含义行为人基于某种法律目的和权利自由处分条件,通过契约授予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利即是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为即是委托行为,也称为委托合同行为。从本质上讲,委托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经受托人的承诺而达成合意的过程。二、代理权授权行为的含义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称为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叫授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放弃代理权。被代理人在授权之后,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因

6、为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代理权只是一种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只是意味着他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被代理人出于信任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那么被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就与代理权的行使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授予及撤销代理权的权利。三、基于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的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实质上可以细化为两个更具体的问题,即这两者是否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和代理权的授予是有因还是无因行为。代理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于委托关系而存在。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7、,其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三种情况:有授权行为但没有伴有基础法律关系;有基础法律关系但未授予代理权;授权行为伴有基本法律关系。而对于代理权的授予是有因还是无因行为,大致有有因说、无因说和折衷说这三种学说。本人更为赞同无因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无因说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而这正是民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要求。在无因说的前提下,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不用过多考虑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维护了交易的稳定。2、无因说能更好的与区别论相协调。如果按照有因说的观点,在委托行为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代理权授予行为也就丧失效力,那么此时代理

8、权授予行为的效力实质上就是来源于委托行为的,在客观上违背了区别论。3、无因说并不会造成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66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这说明恶意第三人是要对被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这样一来就不会使被代理人陷入被动的境地和造成过大的损失。所以,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有着其合理的一面。而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基于这两种理论有如下联系与区别:(一)两种行为的联系: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称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就是代理授权行为。而委托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

9、和基础。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行为虽无主从关系,但授权行为经常与委托行为相伴成立,此时委托行为也是代理权产生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立了委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得以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如果没有这层基础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会因为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这一目的,委托行为就失去了法律意义。(二)两种行为的区别:委托强调的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则强调交易的外部方面,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

10、系。1、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而委托行为强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内部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也仅对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发生效力。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它只在债权与债务人之间才发生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2、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而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的完整法律内涵包括委托人的意志,受托人的意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表明,委托既不是委托人单方而行为事实即可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法律直接确定的模式,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关系。而代理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

11、在总则中规定代理或代理权,而债编中规定委托合同。3、委托合同是委托行为产生的依据,而代理权的取得主要是由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发生,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其凭证。授权委托书不同于委托合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就从一定意义上也对应反应了委托行为和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的区别。四、结论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讲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坚持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将更有利于维护现阶段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献保证民事主体的利益。参考文献: 1雷芳,吴韦伟.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J. 商业文化(学术版),XX,08:155.2张弦,李思. 论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关系J

12、. 华商,XX,03:70.3马杰. 委托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之间关系浅析J.科技风,XX,04:143.篇三:委托授权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委托授权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

13、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l 款)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

14、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法人代表、法定地址;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对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与限制;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理费用(佣金)的计算标准、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篇四:授权与委托的关系授权与委托的关系1、联系与区别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

15、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 65 条第 l 款)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

16、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2、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档案移交有关事宜,约定如下:1、甲方义务2、乙方义务3、报酬情况4、授权期限: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2 篇五: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区分适用龙源期刊 .cn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区分适用 作者:杨丽来源:法制与社会XX 年第 15 期摘 要 作为代理关系最常见的存在形式,意定代理在民商事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意定代理中法律效果归属的认定,首先要正确认识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但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并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代理权授予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关键词 基础法律关系 外部授权行为 内部授权行为 无因性原则作者简介:杨丽,华东政法大学 XX 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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