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8769660 上传时间:2018-11-01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44.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5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一审担保借款合同案例篇一:借款担保案例篇一:借款担保案例分析借款担保案例分析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 300 万元) ,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 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

2、,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 550 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 520 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

3、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 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5、

4、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篇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 10 多万元的巨款,15 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

5、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 。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事由】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1996 年 11 月 18 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 ,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 8 万元,1997 年 5 月 18 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 ,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 年 11 月 10 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6、,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 15 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 ,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去年 11 月 20 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超过诉讼时效 银行终审败诉今年 1 月 27 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

7、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 8 万元借款,已于1997 年 5 月 18 日到期,距今已有 15 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

8、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昨日上午,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

9、灭,抵押担保仍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保护。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并未起诉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务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篇三:司法考试借款担保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借款担保案例分析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 300 万元) ,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

10、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 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 550 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 520 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11、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

12、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 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

13、庚追偿。新浪司法考试论坛篇四:保证担保案例(重要)(XX)桂民四终字第 20 号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澳门耀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XX-02-25 09:0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XX)桂民四终字第 20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洲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兵, (个人信息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古城路 39 号。负责人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雨成, (个人信息略

14、) 。委托代理人宋学梅, (个人信息略) 。一审被告:耀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得胜马路 26 号得胜花园地下。法定代表人钟耀添。上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半宙公司)与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下称中行广西分行) 、一审被告澳门耀民有限公司(下称耀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XX 年 7 月 8 日作出(XX)南市民三初字第 29 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半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 年 5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在一审审理结束后,中行广西分行已将案涉债权转移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下称东方

15、公司南宁办) ,本院依法变更将被上诉人由中行广西分行变更为东方公司南宁办,并于 8 月 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半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兵、被上诉人东方公司南宁办的委托代理人宋学梅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耀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 年 2 月 19 日被告耀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短期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外流字 94004。合同约定:耀民公司向原告借款35 万美元,用于进口 atp 原料及港澳注册商标;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借款年利率为%,按季(半年)计收利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

16、利率,按国家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被告半宙公司作为被告耀民公司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旦耀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耀民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原告有权从耀民公司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20%的利息等内容。该合同签订的前一日,即 1994 年 2 月 18 日,被告半宙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为外流字第94004,内容:“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书,担保金额为 35 万美元和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编号外流字第 94004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四、本保证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