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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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7 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14 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6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银发2012127 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品定义】第二条【产品定义】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 以其他方式发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

3、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 第三条第三条【自律管理】【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自律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责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 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等相关约定, 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

4、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 第五条第五条【中介【中介机构机构尽职尽职履责履责】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要求,在注册环节、3 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充分披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5、第第八八条条【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渠道】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并向市场公告。 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提高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第第九九条条【

6、信息【信息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十第十条条【信息信息披露豁免披露豁免】因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性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相关信息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无法披露信息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 向投资者披露情况说明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环节信息披露注册环节信息披露 4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注册文件】【注册文件】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应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 披

7、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类型、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安排等基本信息; (二)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四)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发起机构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办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等,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信息; (六)个人住

8、房抵押贷款入池筛选标准; (七)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历史数据信息; (八)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安排。 第十第十二二条【风险提示条【风险提示】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5 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风险披露风险披露】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充分披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早偿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不动产

9、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风险等。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历史数据信息历史数据信息】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历史数据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数据信息、静态数据信息等。 受托机构应披露发起机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至少十年的完整数据,经营不足十年的,应提供自开始经营时起的完整数据。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信息披露精简原则信息披露精简原则】在注册环节已披露的信息,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交易结构信息等,在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内可免于披露,鼓励在注册环节披露更多信息。若注册环节已披露的前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在发行时披露变更后的信息

10、,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或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各档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档证券的支付顺序变化(如类似加速清偿事件以及违约事件触发后的支付顺序); 6 (二) 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优先档证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及权益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五)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议事程序等安排; (六)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或相关安排。 第三章第三章 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受托机

11、构和发起机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文件。 发行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分档情况等发行基本信息; (二)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三)交易结构信息; (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入池资产总体特征; (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入池资产分布信息; (六)证券基础信息; (七)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专业意见; 7 (八)跟踪评级及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

12、买本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本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风险披露风险披露】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本次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交易结构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利

13、率风险、 不动产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 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等。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交易结构交易结构】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发行交易结构示意图、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简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权利与义务、本次发行现金流分配机制、本8 期发行信用增进措施、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等。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

14、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入池资产期限特征、利率特征、抵押物特征、借款人特征等。 受托机构应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特性出发,重点披露入池抵押住房初始评估价值合计、加权平均初始贷款价值比、入池抵押住房一二线城市占比、资产池抵押新房占比等信息。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基础资产分布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分布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分布、 借款人分布、抵押物分布。 受托机构应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特性出发, 重点披露入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

15、抵押住房初始贷款价值比分布、抵押住房地区分布、新房二手房分布等信息。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发行结果信息披露发行结果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应在每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9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查阅查阅途径】途径】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载明投资者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间和存续期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第四章 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定期披露】条【定期披露】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 受托机构应依据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

16、保管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的要求, 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对于信托设立不足二个月的, 受托机构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受托机构报告受托机构报告】受托机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资产支持证券基本信息; (三)各档次证券的本息兑付及税费支付情况; (四)本期资产池表现情况,包括资产池整体表现、累计违约率、现金流归集表、资产池现金流入情况等; (五)基础资产存续期总体信息,包括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期限特征、利率特征等; (六)内外部信用增进情况说明; 10 (七)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跟踪评级】条【跟踪评级】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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