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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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弊大于利尊敬的各位评委,同学大家晚上好。很荣幸作为反方三辩参加这次辩论赛,同时也很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表现。接下来,我将再次强调并总结我方观点: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1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重视罪刑法定原则,这些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如果引入判例法,对我国的体系无疑是伤筋动骨的大工程,代价难以估量。2 对于成文法和判例法本身,我承认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可能成文法不及判例法的灵活性,可成文法本身的灵活性不代表一成不变,每次的重新定义和编写就是对潮流的顺应,成文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且判例法本身有不可逾越的局限性,历史上的判例法汗牛充栋,使一般非专业人员

2、望而却步,而判例法在判决时常有片面性或不确定性,在操作过程中标准固定,使正在发展的社会从属于古老的原则,不利于法律变革。3 对于我国法官而言,虽然立法者预知能力有限,法律存在盲点,但是我国确实存在许多法官缺乏足够的素质和能力,而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司法先例制度的保障。对于判例法的创造,我国法官既没有任何经验,又没有受过特别的训练,很难一蹴而就。鉴于我国的法官现状,贪污腐败率较高,法官一旦滥用判例,又无制度监督,很容易造成司法混乱。且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系统,法官在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边缘位置,在法官任命过程中存在非法律因素,法官不独立,在生活中缺乏实际决定性权力,不及成文法的有效约束力和公正性。4 总而言之,当今两大法系日益接近,各具特色,个符国情,在社会变革的进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依然能在未来长时期内支撑社会运行,我们又何必冒极大的风险去引入判例法呢?综上,我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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