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工商备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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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备案 合同编号:20100501072编号:浙江 F1-2008-1备案合同编号:20100501072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范文本)(范文本)浙江省建设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出卖人: 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州市龙溪路 208 号 5 楼 508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建祥 联系电话: 13705222101 2756680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500000002850 企业资质证书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湖开字浙房湖开字 02970297 号(暂)号(暂)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

2、人: 无无 代理人地址:代理人地址: 无无 邮政编码 :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 无无 注册地址: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无 企业资质注册号: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邮政编码: 无 买受人: 【 本人】 【 法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同买受人:无 【 本人】 姓名:姓名: 无 国籍: 无 身份证种类:身份证 号码:无 地址: 联系电话: 无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共同所有】 【按份所有】 占有份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无 国籍: 无 地址:无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3、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竞拍 方式取得位于 湖州市二环西路新汽车站对面湖州开发区西南分编号为 湖州开发区西南分区 47-C 地块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湖土让字(2008)67 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48890 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建设项目名称】 【现定名】 【暂定名】 湖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30504200900031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250220

4、090923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10)第 020 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备案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房屋坐落层次设计用途结构层高(M)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建筑面积(m)套内面积(m)分摊面积(m)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 1268 室1商业钢混结构55034.7621.58013.18附属用房幢号房号层次设计用途结构层高(m

5、)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建筑面积(m)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8 年 4 月 30 日至 2048 4 月 30 日 该商品房有阳台 0 个,其建筑样式为 无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外墙采用墙体自保温加微晶保温砂浆层保温,屋面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护层作保温,外墙门窗(除一层橱窗外)均为中空玻璃门窗。保温工程保修期为 3 年。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

6、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配置 平方米,坐落 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 无 。2、车库, 无 。3、 1.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其他部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归出卖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 (1)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非机动车停放位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 ;(2) 小区内的半地下工具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等)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

7、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方法与价款如下: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单价单位总价【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该商品房房款合计(大写) 元整, (小写 )币种为 人民币 无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无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8、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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