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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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目录,民法学教学课件总目录,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第十二章 所有权,第十三章 共有,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七章 债权总论,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第九章 代理,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2、,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主讲人:郝秀辉,第一章 民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效力范围。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第一章,二

3、、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第一章,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第一章,(一)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

4、力成果和利益。其特征有三:效用性、稀缺性和合法性。,(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三)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四)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第一章,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第一章,(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 主体地位平等,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一章,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

5、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民法规则是以权利为其结构的主要线索。民法体系是由民事权利按照位阶的不同组织起来的。3、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的。,发育不良;私法不发达;权利、自由、自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强调民法的私法性具有方向性意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

6、范。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民法采任意性规范表明了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是因为市民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国家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必须尊重人的选择权,给人足够的自治空间,对它的过分干预将窒息它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对此,我国有惨痛的教训。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另外,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4、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所谓同质救济是指民法所规定的民事

7、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人权利的圆满状态为原则。即对被损害权利的直接救济。如民法对财产权的救济规定了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对人身权的救济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方法。,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民法的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一、成文法,(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 民事法律,(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

8、释,(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第一章,二、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第一章,三、法理,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包括法律学者和法官等)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 学说和判例做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其适用均须具备一定条件。关于判例可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是有不同观点的。,第一章,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第一章,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

9、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第一章,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10、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第一章,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第一章,(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第一章,(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一章,(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贯彻法律不溯及

11、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三)

1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 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第二章,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平等原则,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

13、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不等于不受任何干预。,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章,自愿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意思自治包括自愿 区别:第一,从立法上看,其含义不同。 第二,从内涵上看,二者有区别。自愿是内心的愿望,无法体现出外在情况如何;而意思自治是内外统一。,(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1.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章,2.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

14、,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事情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第二章,(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二章,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第二章,3.

15、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二章,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与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

16、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公共秩序与法律规范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关。有的与公共秩序无关。 公共秩序比法律规范的外延更宽。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公共秩序的认定是不同的。国情不同,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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